集資詐騙20萬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集資詐騙20萬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量刑標準一般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集資詐騙的數額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1、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2、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3、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三、集資詐騙的行為有哪些?
(一)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四、集資詐騙罪和詐騙罪的區別有哪些?
1、侵犯的客體不同。
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侵犯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侵犯的對象不同。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是某一特定人或單位的公私財物;而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則是社會不特定公眾或單位的資金;
3、客觀方面不同。
詐騙罪雖是公開進行詐騙活動但行為人一般在較小的范圍內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進行;而集資詐騙罪則是采用大張旗鼓、規模較大、公開的方式,有的甚至運用新聞媒體大造輿論,并以高回報、高利率為誘餌,以便讓更多的公眾或單位上當受騙;
4、犯罪主體不同。
詐騙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屬于單一主體;而集資詐騙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屬于復雜主體。
可見,集資詐騙20萬罪量刑標準一般不超過7年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可以退還集資詐騙的款項,有立功表現或者投案自首等情節的都可以被從輕處罰。希望本篇文章內容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相關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咨詢律圖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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