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故意傷害犯罪的即遂和未遂區別是什么?
預備犯罪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么?
依照現行的情況法相關規定來進行判斷的話,預備犯罪是指在為犯罪進行相關準備制造相關條件。在進行準備犯罪期間如果被進行逮捕的話,那么在法律上如果是屬于違反法律行為將會授予相關處罰,如果沒違反法律只會進行相關的批評、警告。
一、共同故意傷害犯罪的即遂和未遂區別是什么?
根據我國刑法理論,區分既遂和未遂以是否具備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為標準。故意傷害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行為人,在傷害故意支配下實施了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即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既遂。
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輕傷的行為,是否構成未遂。根據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不值得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應排除在犯罪構成之外。我國刑法亦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這種情況不構成故意傷害的未遂,而是不以犯罪論處。
二、共同犯罪如何判定刑事責任?
對于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除了對自己直接實施的具體犯罪及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對集團成員按該集團犯罪計劃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首要分子對于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集團犯罪故意)所實施的罪行,不承擔刑事責任。
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分為兩種情況處罰:對于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于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滿幾歲犯罪要負刑事責任?對于刑事責任一般是滿十六周歲的年齡就可以依法的承擔起全部的責任;但對于案件的情況比較重大的話,那么在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的年齡也會承擔起部份的責任,這就要結合案件的情況來確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包括兩種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對共同犯罪的形成與共同犯罪行為的實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條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幫助犯。
綜上所述,有些犯罪團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構成故意傷害犯罪,區分未遂和既遂,主要是否傷害身體導致輕傷以上,如果是很輕微的傷情,則不構成故意傷害犯罪。而在共同犯罪中,所有的犯罪分子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主犯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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