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林木罪新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一、盜伐林木罪新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72條的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盜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盜伐幼樹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盜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實踐中,針對樹木的竊取行為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將栽于土地上的活體樹木砍下后占為己有;二是將他人已經伐倒的樹木,或將已經采挖離地的活體樹木直接竊為已有;三是將栽于土地上的活體樹木挖出后占為己有,保持樹木的活體性。第三種情形與前兩者不同,系“盜挖”。未經批準擅自采挖、運輸、收購采挖樹木,或者因采挖樹木造成林地、植被破壞的,要依照法律法規關于林木采伐、林地管理、木材運輸和收購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盜伐林木中的林木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不屬于《森林法》調整范圍的個人房前屋后種植的零星樹木,不屬于本罪的犯罪對象。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種植的樹木歸承包個人所有,但這些林木已構成國家林業資源的組成部分,這些林木同樣可作為盜伐林木罪的犯罪對象。此外,被盜伐的林木,必須是正在生長著,如果將他人已經砍伐下來的樹木偷走,應以盜竊罪定。
在通常情況下,對于盜伐林木的行為,應適用特別法條優于普通法條的原則,以盜伐林木罪論處。嚴重的盜伐林木案件符合適用重法條優于輕法條原則的條件”即特殊情況下應適用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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