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被詐騙屬于什么案件?

法律規定被詐騙屬于刑事案件。依據《刑法》分則,詐騙罪屬于侵犯財產罪。詐騙罪的條文規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當中。

詐騙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象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具有以下特征:

1、行為人主觀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至于詐騙財物是歸自己揮霍享用,還是轉歸第三人,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如果詐騙數額較小,則不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詐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刑法或者其他法律對某些特定的詐騙犯罪專門作了具體規定,如金融詐騙、合同詐騙等,對這些詐騙犯罪應當適用專門的規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二、詐騙行為與其他行為的劃分是什么?

1、認定詐騙行為與借貸行為

借款人由于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后偽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

2、認定詐騙行為與因虧損躲債的行為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在當代的社會,詐騙他人的財產,若是以非法占據為目的,而且實際上已經詐騙到數額較大的財產,此時就會按照我國《刑法》第266條當中的規定來對此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了。當然了,這個時候也是需要考慮到詐騙情節的嚴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