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公司中途解除合同(解除裝修合同的小技巧)
原告A公司,某建筑裝飾工程公司。
被告B公司,某殿堂業(yè)主
【案情摘要】
原被告于2011年7月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將某殿堂裝飾裝修工程總承包給原告;約定合同工期60天,合同采用可調(diào)價格合同,工程量按實際施工工程量結算;施工方每7天向建設方報送工程量報表,建設方當日審核,無異議視為認可報表工程量,作為結算工程款依據(jù);同時約定了違約責任等項。合同訂立后,被告未能及時取得殿堂物業(yè)的進場許可,遲延20日開工。施工中被告給付15萬元預付款,35萬元進度款。
2011年9月25日清晨,被告將施工現(xiàn)場封閉,原告停止施工,2011年9月27日被告單方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后被告自行將剩余工程交案外公司繼續(xù)施工完成交付使用。
原告為追討工程款,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工程款48萬元,償付違約金,賠償損失。
被告答辯稱工期延誤導致解除合同,多領取的工程款,應退還。
【原告方觀點】
一、合同約定工程量和工程款的確定方式合法有效,應照此執(zhí)行
雙方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25.1明確約定:承包人每7日提供一次已完工程量的報表,發(fā)包人及監(jiān)理在收到后當日內(nèi)核準已完成的工程量,逾期未批復的,視為承包人在報表中所開列的工程量已被確認,并作為工程款支付的依據(jù)。
雙方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26.1) 約定:“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按15天支付,發(fā)包人接到報表后2日內(nèi)確認,逾期視為認可,并于接報表后5日內(nèi)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每次支付完成工程價款的70%”。26.2)約定:“確認結算價款后一周內(nèi)付至結算價的95%,留結算價的5%作為保修金。”
上述約定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十分明確和確定,且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合理合法,應當照此確認執(zhí)行。
二、施工過程中原告提交的工程量、工程款文件均已依約生效確認,被告應照此給付工程款。
在施工過程中,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和施工慣例分期提交已完工程預算表、材料市場價表、工程取費表,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請表、工程款支付證書,對有關工程變更適時提交工程洽商,這些報表和文件都已及時提交被告簽收,但被告方都沒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批復、答復。按照合同專用條款第25.1、26.1)之約定,原告提交的工程量、工程款的文件都已經(jīng)生效確認,足以構成被告支付工程款的依據(jù)。原告依照這些文件計算的工程款合理合法、確實無疑。
三、被告單方封場、解除合同屬嚴重違約,應承擔一切不利后果
被告在2011年9月25日凌晨突然封閉施工現(xiàn)場,一直不讓原告工程管理人員、施工人員入場,27日突然通知單方解除合同,這一系列行為屬于嚴重違約。此后,在沒有經(jīng)建施雙方在場全面核實工程量確定已完工程并結算的情況下,擅自將工程另外交由他人施工,目前早已施工完畢交付使用,使得工程施工前后不清,若有異議也無法核查。被告依法應該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
【被告方觀點】
一、原告不及時提供必備資料導致進場遲延,原告管理不到位、施工現(xiàn)場管理混亂。
二、原告公司人員要求撤場,被告才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
三、工程量有監(jiān)理核定工程量,應該以此為準。
四、原告多支取工程款應退還,并賠償工期延誤損失。
【雙方舉證】
原告舉證:施工合同;6份工程量報表和工程款申請表、3分工程洽商記錄及工程款申請表;發(fā)文登記本;被告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函等。
被告舉證:工程監(jiān)理單方書寫工程量表等
【判決結果】
一審審理中,法院委托鑒定單位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鑒定結論已完工程造價92.5萬元。
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2.5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點評分析】
此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如何確定工程量。鑒于形成“半拉子”工程,合同解除后雙方?jīng)]有對已完工程量進行結算,被告又將工程另包與案外人施工完成,從工程本身已經(jīng)無法區(qū)分原告完成部分的具體工程量。如何確定已完工程的工程量是本案的關鍵。
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合同約定的工程量計算方式,以及是否有證據(jù)證實,就是十分關鍵的問題。
首先,雙方合同約定清楚有效
本案雙方合同約定了工程量的計算方式:“承包人每7日提供一次已完工程量的報表,發(fā)包人及監(jiān)理在收到后當日內(nèi)核準已完成的工程量,逾期未批復的,視為承包人在報表中所開列的工程量已被確認,并作為工程款支付的依據(jù)。”
合同還約定了工程款的確認和給付方式:“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按15天支付,發(fā)包人接到報表后2日內(nèi)確認,逾期視為認可,并于接報表后5日內(nèi)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每次支付完成工程價款的70%”。26.2)約定:“確認結算價款后一周內(nèi)付至結算價的95%,留結算價的5%作為保修金。”
其次,原告有證據(jù)證實報表被告接收
原告提交的工程量報表、洽商記錄,工程款申請表,都已送達被告,有發(fā)文本被告方工作人員簽收。被告沒有證據(jù)證實提出異議,照合同約定該報表所列工程量視為被告認可,作為結算依據(jù)。
第三,依約定確認工程量工程款有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當事人的上述約定符合司法解釋規(guī)定,約定明確有效。
第四,工程款應當按照工程量和合同約定計價,不能達成合意的,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造價鑒定,是判決確認工程款的依據(jù)
本案工程量有工程量報表,被告不確認工程款情況下,及時申請法院進行工程造價鑒定,法院依據(jù)造價鑒定對剩余工程款給付予以判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
綜上,法院判決支持工程款正確。
作者簡介
高殿民律師,北京市普賢律師事務所創(chuàng)始合伙人、副主任,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建設工程法律專業(yè)委員會委員,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承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從事政府法制工作多年,專職從事執(zhí)業(yè)律師20年。擔任多家建工企業(yè)常年法律顧問,成功辦理了百余件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訴訟仲裁案,辦理其他刑事、民事訴訟案件近千起,擅長處理重大疑難建設工程案件、重大醫(yī)療糾紛案件。
著有《大律師之九項修煉》、《法律基礎理論》,《道路運輸行政執(zhí)法典型案例評析》(編寫組第一執(zhí)筆人)、參編《世界法律詞庫》、《職業(yè)道德修養(yǎng)》。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nèi)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wǎng)絡資源。如若本站內(nèi)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lián)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