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詐騙罪找律師辯護能減刑嗎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分子能不能獲得輕判,是與犯罪情節有關的,而請律師進行辯護的,對當事人獲得輕判是有幫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認定詐騙情節嚴重?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1、通過發送短信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三、關于減刑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 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 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 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 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 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 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 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 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詐騙罪的常見的經濟類犯罪,其量刑標準在拘役、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之間。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認真接受改造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申請減刑。具體減刑的幅度要看情況,如果判無期徒刑,即使有重大立功,經過減刑,最少服刑年限也不能少于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