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害罪量刑辯護人的范圍有哪些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二、故意傷害罪是如何進行認定的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

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

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范時,才構成犯罪。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

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

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

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3、主體要件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周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4、主觀要件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辯護意見對量刑不可能一點影響都沒有,除非辯護人闡述的辯護意見毫無法律依據,出現這種情況就說明故意傷害案件中的辯護人對國家的法律知識沒有任何的了解。

所以,量刑辯護意見最起碼對犯罪嫌疑人來說是很重要的文書,盡量請律師辯護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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