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販毒量刑是怎么規定的
一、吸毒販毒量刑是怎么規定的?
1、吸毒,雖然屬于違法行為,但是尚不構成刑事犯罪,因此對于吸毒者的處罰治安管理方面的。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但此時要會強制進行解毒。
2、販毒,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販毒是根據毒品的品種和數量來定罪量刑的,最高可判死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二、如何認定有吸毒情節的販毒人員?
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
(一)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三)有戒斷癥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斷癥狀的具體情形,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藥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藥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確定。
販毒是一種非常嚴重的罪行,販毒的處罰會比吸毒嚴重的多,但是有些販毒的人同樣是會有吸毒的行為。那么犯罪分子販毒和吸毒的罪行都并存的,就會處罰的更加嚴厲,如果罪名成立輕者判處三年,重者則會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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