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行賄罪


一、罪名:行賄罪

1.概念: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實施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的行為,從而構成犯罪的。

2.法條依據: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裁判規則:

介紹賄賂與共同受賄的區分

行為人受行賄人之托,為其物色行賄對象、引薦受賄人、疏通行賄渠道等,或者按照受賄人意圖,為其尋找索賄對象、轉告索賄人的要求,使行賄受賄得以實現的,均應以介紹賄賂論處。

介紹賄賂與共同受賄的區分在于,介紹賄賂人要對自己在整個行賄受賄行為中的地位有著明確的認識,即行為人知道自己是處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紹行賄受賄。如果行為人偏向于受賄方,與受賄方達成合謀并主要為受賄方謀取利益并從中獲利的,構成共同受賄。

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伙同他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構成行賄罪


二、相關案例

三、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23年修改)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