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規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犯罪構成

主觀方面: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的情況下,行為人認識到自己實施的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其他掩飾、隱瞞行為,會發生妨害司法機關追繳贓物與刑事偵查、起訴、審判的正常活動秩序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客觀方面:本罪客觀方面包括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為。

窩藏,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處所,有隱匿、保管的主觀故意。

轉移,是指將犯罪分子搬動、運輸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窩藏和轉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達到足以影響司法機關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動的程度,如在一個房間內的轉移贓物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的客觀行為。

收購,主要是針對的是“低價購進、高價賣出”的行為,司法實踐中主要是針對以收購廢品為名大量收購贓物的行為,是指有償購入,然后再高價出賣的情況。要注意區別“收購”與“收買”,收買是指買贓自用,其主觀上是一種貪圖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

代為銷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幫助其銷售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為。

對于本罪的兜底條款“以其他方法”,則應當根據其主觀故意及行為是否足以影響司法秩序來進行判斷,其核心標準在于掩飾和隱瞞兩種效果。

主體: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但上游犯罪實施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上游犯罪實施人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為,屬于犯罪后對贓物的處理行為,為此前上游犯罪行為所吸收,不另行處罰。

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三、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一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生效后,該項不再適用)

(二)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生效后,該款不再適用)

司法解釋對掩飾、隱瞞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構成犯罪已有規定的,審理此類案件依照該規定。

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量達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認罪、悔罪并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行為人為自用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財物價值剛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標準,認罪、悔罪并退贓、退賠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生效后,該款不再適用)

第三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釋對掩飾、隱瞞涉及機動車、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認定“情節嚴重”已有規定的,審理此類案件依照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規定:

自本決定實施之日起,《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11號)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和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數額標準不再適用。人民法院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應綜合考慮上游犯罪的性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節、后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處罰。

四、量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嚴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數額、犯罪對象、危害后果等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綜合考慮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數額、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規定: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數額達到五千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以下稱《解釋》)第一條第(二)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債的,拆解、拼裝或者組裝的;修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的;更改車身顏色或者車輛外形的;提供或者出售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提供或者出售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4)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所獲取的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而予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違法所得達到五千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5)明知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量達到五十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三千元(其中上游犯罪為涉計算機犯罪的違法所得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解釋》第一條第(二)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3)明知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犯罪數量達到五十只的,每增加二十只,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的刑期;

(4)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每增加一輛,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法定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解釋》第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掩飾、隱瞞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違法所得五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掩飾、隱瞞搶劫、盜竊、詐騙、搶奪的機動車達到五輛或者車輛價值總額達到五十萬元,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情節嚴重的,數額每增加一萬元(其中上游犯罪為涉計算機犯罪的違法所得數額每增加八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超過五輛,每增加一輛,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解釋》第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在此基礎上,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刑期,但增加的刑期總和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確定量刑起點或增加刑罰量時已予評價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但累計增加幅度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

(2)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3)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4)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為自用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2)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

5.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符合《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行為人認罪、悔罪并退贓、退賠,且具有《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6.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案件時,應當注意該罪與上游犯罪之間的量刑平衡。

五、案例解讀

2023年5月8日10時許,曹某在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分公司的財務辦公室內,被人通過QQ冒充該公司總經理程某,讓其通過該公司賬戶向深圳市某貿易有限公司轉賬80萬元人民幣。該80萬元轉到指定賬戶后,隨即被轉出,后經多筆多次轉賬,于同日11時許,其中的50萬元被“阿童”通過“許多”賬戶轉入被告人楊某的農業銀行卡。被告人楊某在明知“阿童”向其轉賬的50萬元為贓款的情況下,仍按照“阿童”的要求在浙江省義烏市某中國銀行附近,將該款兌換成7萬美元后,連同剩余未兌換的6萬元人民幣以現金的形式交付給“阿童”。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明知“阿童”轉入其賬戶中的50萬元人民幣是犯罪所得的贓款而仍給“阿童”兌換成美元,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解讀: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中,楊某明知“阿童”轉入其賬戶的為贓款,仍然予以兌換,為其掩飾、隱瞞贓款,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構成要件。數額達到50萬,屬于“情節嚴重”情形,應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幅度內量刑。

六、律師解析

(一)“明知”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明知”作出了規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明知”,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三)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

(四)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費”的;

(五)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六)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七)其他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誤認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范圍內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響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明知”的認定。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與洗錢罪的區別

在客觀方面,洗錢罪要求行為人借助一定的金融手段或非金融手段實現對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的轉換,一定有一個類似交易、兌換等的轉換過程。故若對洗錢罪所涉七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只是實施物理意義的窩藏、轉移行為,不涉及資金形式的轉換或轉移,應定性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關于上游犯罪也是兩罪的不同之一,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僅限于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上游犯罪一般是除此之外的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所有犯罪。

(三)“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認定

“犯罪所得”是指通過犯罪直接得到的贓款、贓物,比如通過盜竊、搶奪得來的機動車、電瓶車、手機等。

“犯罪所得收益”是指上游犯罪行為人將犯罪所得用于投資、經營等活動所獲的各種經濟利益。包括將犯罪直接所得銷售、交換后所獲的現金及其他收益,也包括犯罪直接所得所產生的孳息。

結尾語:

當身邊親友不慎卷入刑事案件被采取強制措施,普通人難免會驚慌失措。在這時,刑事律師的介入就尤為重要了。律師介入的越早,辯護會越充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越有利,具體可參考文章:關于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