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型化區分網絡服務提供者侵犯著作權刑事責任
數字時代,知識附著于數據得以快速傳播,閱讀的紙質化邁向閱讀的數字化。如今,數字閱讀的發展方興未艾,但同時,數字技術也在某種程度上降低了侵犯數字作品著作權的犯罪成本,導致侵犯著作權犯罪數量增長,為刑法的適用帶來難題。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侵犯著作權罪的修訂既是回應型立法也是預防性立法。對侵犯著作權罪的修訂為解決懲治侵犯著作權犯罪遇到的新問題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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