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刑事立案意味著什么(刑事立案就一定是刑事案件嗎)
做刑事業務久了,經常接到有關于刑事控告、報案的咨詢,有的說自己因輕信別人介紹的投資項目,被騙了多少錢;有的說簽了一個買賣合同,款打過去后遲遲不見對方發貨,經了解才發現對方是皮包公司早就人去樓空等等。當事人去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把報案材料收了后,卻遲遲沒有立案或者進行反饋,有的甚至連一張公安機關收到報案材料的回執都沒拿到。
還有的案件發生后,當事人認為它明明就是一個刑事案件,但報案后公安機關就是不立案,這是為什么呢?當事人很費解,去問辦案民警,卻被一句簡單的“不符合立案條件”為由草草打發。因為當事人并非法律專業人士,對于辦案民警的說法可能也一知半解,往往對于這種情況不知所措。兜兜轉轉到最后,他自己也還是沒有弄明白案件為什么立不上。
要解決上述疑問,首先,我們得搞清楚,究竟什么是刑事立案?刑事立案需要什么樣的條件?接下來,我們就來談一談這個問題。
一、什么是刑事立案?
刑事立案是刑事訴訟活動開始的重要標志,是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用形象一點的話來講,如果我們把刑事訴訟整個過程比作是一輛行駛的汽車,那么刑事立案就是啟動汽車的那把鑰匙,沒有鑰匙點火,汽車不能發動。簡而言之,如果沒有刑事立案,也就沒有刑事訴訟后面的什么事兒了。
二、刑事立案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都可以進行刑事立案,但各自管轄的范圍不同:人民法院直接立案管轄的是刑事自訴案件,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是特殊類司法工作人員犯罪案件,除此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進行立案偵查。限于文章篇幅的原因,本文中的刑事立案專指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其他情形以后另文再表。)
又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案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由此可見,刑事立案的條件有以下三個方面:
1、有犯罪事實。
即公安機關受理的案件,首先必須有一個基礎的判斷是刑事案件,有關人員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涉嫌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有一定的證據證明客觀存在,而并非毫無根據的主觀臆測。
比方說,警方接到報警稱有人墜樓死亡,那么,這個事情是否刑事案件就還不好說,警方必須經過前期一定的調查,查明這個人到底是自己不小心墜樓的(意外事件),或是自己故意跳樓的(自殺行為),還是被他人推下樓的(涉嫌故意殺人),或是由于他人的過失導致墜樓的(涉嫌過失致人死亡),只有后兩種情形才是有犯罪事實的刑事案件。例如,去年11月2日發生、并在今年7月25日開庭審理的駭人聽聞的重慶毒父張某伙同女友葉某塵將自己一對年僅一歲和兩歲的親生兒女從15樓家中推下墜樓死亡的案件,就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例。孩子墜樓后,張某還在民眾和媒體面前裝出一副情緒崩潰、嚎啕大哭的樣子,表現得傷心欲絕、痛不欲生,幾乎騙過了所有人。但受害孩子母親對孩子自己墜樓產生了強烈的質疑,并堅持進行控告,重慶警方也沒有被張某的上述表象所蒙蔽,經過警方抽絲剝繭的調查,終于在孩子墜樓事件發生9天后,查明了這個喪心病狂的毒父伙同女友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依法決定對該案進行刑事立案偵查并將二人刑事拘留。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行為需要依法追究并給予刑罰處罰。根據法律規定,并非所有的犯罪行為都一定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的相關行為構成犯罪,但屬于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當立案。比如,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犯罪,因為其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根據法律規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所以,即使其犯罪,也不應立案,而只能采取其他管教措施。又如,犯罪行為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也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此處有一個例外情形,即: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且報請最高檢核準追訴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3、屬于自己管轄。
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就是失職;但另一方面,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能管,管了就是越權,即使受理了也應當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
以上就是刑事立案的概念、意義和法定條件?,F實生活中的你,現在應該弄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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