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對夫妻

男方在婚前全款買下了三套房

結婚時

將妻子名字加在了

3套房的房本上

但因為婚前缺乏深入了解

婚后因性格脾氣差異

經常發生爭吵

最后,妻子來到法院起訴離婚

已經感情破裂的他們

對離婚這件事沒有異議

但在房產分割上各有各的想法

婚后房本上加名

意味著一律對半分嗎

法院審理認為

關于雙方爭議的三套房產,現登記為雙方共有,因此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在具體分割時,需考慮三套房屋的合同簽訂情況、購房款支付情況、稅費支付情況等案件事實,比較原、被告雙方對三套房產來源的貢獻大小,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等因素。

一審結果

酌情確定妻子可分得約25%的份額,丈夫可分得約75%的份額。

后妻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雖該三套房產在雙方婚后登記為共同共有,但這不當然意味著各半共同,也無證據證明丈夫有將房屋一半份額贈與妻子的明確意思表示。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不少人認為,既然登記在雙方名下或是加上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應有一半屬于自己。

但實際上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會根據房屋出資來源、雙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過錯、是否共同生活等具體情況進行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