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最新司法解釋(容留他人吸毒罪司法解釋2007)
我國對毒品是零容忍,與毒品相關的非官方行為幾乎都可涉嫌違法犯罪。例如刑法中就規定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
而所謂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進而構成犯罪的行為。 《刑法》第354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在犯罪的具體認定上,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第12條的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354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1)1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2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2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7)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綜上,容留他人吸毒的,根據情節大小,可考慮犯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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