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徇私枉法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只要符合了刑法對此的相關規定,達到了量刑標準,就會立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徇私枉法罪的量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情節嚴重,一般是指犯罪動機、手段惡劣,造成了嚴重政治影響和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等。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犯罪動機、手段十分惡劣,因被冤枉追訴、判刑致使被害人的人身、精神受到嚴重損害或者死亡,因包庇重大案犯,使其消遙法外并繼續為非作歹,引起社會公憤等情況。

二、徇私枉法罪的構成要件

1、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所謂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個人目的,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實,違背法律,作錯誤裁判。

3、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中從事偵查、檢察、審判工作的人員。包括公安、國安、監獄、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中的偵查人員(包括鐵路運輸檢察院、林業檢察院等專門檢察院的檢察人員)、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

4、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該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縱罪犯或者冤枉無罪的人,動機是徇私、徇情,其具體表現多種多樣。

三、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實事、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3、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

4、在立案后,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四、構成不作為的徇私枉法罪,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第一,不履行法定作為義務是徇私枉法罪不作為犯的本質特征。刑法理論中,構成不作為必須是以特定義務的存在為基礎,它反映了不作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實和構成要素,是決定不作為犯罪能否成立的主要依據。徇私枉法罪中,作為掌握國家司法權的工作人員,擔負著代表國家實現司法公正的神圣職責,公正司法是基于其職務要求而產生的特定義務。如果不存在這種特定義務,也就不存在不作為犯罪。

第二,發生危害結果是徇私枉法不作為犯罪的必要條件。在不作為犯罪中,并不是違反作為義務即構成犯罪,就要受到刑法的否定評價,而是只有發生了與作為犯罪同樣的危害結果時,刑法才將其作為評價的對象,才會對其進行處罰。同樣的道理,徇私枉法罪的不作為犯罪也是以產生一定的危害結果作為成立的必要前提。如在上述案件中,承辦案件的民警王某雖然故意不履行自己的職責,應該采取強制措施而未采取,但是,如果楊某仍然在公安機關的監控范圍內,就難以認定其逃脫了法律追究。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對徇私枉法罪的不作為犯作了合理的解釋,即“在立案后,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以發生危害結果作為徇私枉法不作為犯罪的成立條件,是符合刑法謙抑性原則的基本要求的。

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侯甲、周甲徇私枉法二審刑事判決書

原公訴機關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侯甲,男,1964年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饒陽縣,漢族,大專文化,原饒陽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所長,捕前住饒陽縣。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2023年5月6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轉逮捕。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周甲,男,1964年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饒陽縣,漢族,大專文化,系饒陽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指導員,住饒陽縣。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2023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轉逮捕,同年8月22日轉取保候審。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鞠甲,男,1972年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饒陽縣,漢族,初中文化,捕前住饒陽縣。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3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轉取保候審,2023年5月3日被桃城區人民法院決定逮捕。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甲,男,1984年出生于河北省饒陽縣,漢族,高中文化,原系饒陽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工勤,住饒陽縣。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3年5月6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轉取保候審。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牛甲,男,1981年出生于河北省饒陽縣,漢族,中專文化,饒陽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工勤,住饒陽縣。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2023年5月11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轉逮捕,2023年5月19日被桃城區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甲,男,1987年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饒陽縣,漢族,初中文化,系饒陽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工勤,住饒陽縣。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2023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轉取保候審。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耿甲,曾用名耿乙,男,1979年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饒陽縣,漢族,初中文化,原系饒陽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工勤,現任饒陽縣城關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住饒陽縣。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3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王甲,男,1989年5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饒陽縣,漢族,高中文化,原系饒陽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協勤,住饒陽縣。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3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轉取保候審。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審理桃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侯甲、周甲、鞠甲、劉甲、牛甲、楊甲、耿甲、王甲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五月五日作出(2023)衡桃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侯甲、周甲、鞠甲、劉甲、牛甲、楊甲、耿甲均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侯甲、周甲、鞠甲、劉甲、牛甲、楊甲、耿甲、周甲的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決認定,2023年9月某日下午,饒陽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工作人員被告人劉甲、耿甲、王甲等人在例行巡邏時,在饒陽縣端午村附近將形跡可疑的宋某1、蔡某抓獲,經被告人牛甲、楊甲等人網上核對并詢問,確認宋某1系網上逃犯。被告人鞠甲向時任饒陽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所長的被告人侯甲說情,侯甲與指導員被告人周甲說明情況后,收取鞠甲9萬元并將二人放走。在此過程中,周甲、劉甲、牛甲、楊甲、耿甲、王甲均未提出反對意見。隨后侯甲召集周甲等人開會表明收錢放人之事不許外傳。后侯甲自留3000元,分別給周甲1萬元、劉甲3000元、王甲3000元、耿甲2000元、牛甲1000元、楊甲1000元,給參與人員張某1 2000元,郭某2 1000元,余款侯甲用于所內日常經費支出。案發后,侯甲、周甲、劉甲、牛甲、楊甲、耿甲、王甲、張某、郭某2退出違法所得共計2.6萬元。2023年9月19日,周甲規勸網上在逃犯張某2到衡水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投案。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侯甲、周甲、劉甲、牛甲、楊甲、耿甲、王甲、鞠甲的供述、證人宋某1、蔡某、郭某1、劉某、李某、苑某、宋某2、李某2、郭某2、張某1的證言、網上追逃手續、對蔡某的刑事判決書、饒陽縣公安局出具的說明及收入支出明細表、工作證明、情況說明等證據予以證實。

據此,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侯甲、周甲、劉甲、牛甲、楊甲、耿甲、王甲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在收受賄賂后,對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其行為均已構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鞠甲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司法機關以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對單位行賄罪。被告人侯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甲、劉甲、牛甲、楊甲、耿甲、王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積極退贓,其中被告人楊甲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被告人周甲歸案后規勸網上在逃人員歸案,有立功表現,依法均應予從輕處罰。被告人侯甲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并積極退贓,依法可予從輕處罰。被告人鞠甲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予從輕處罰。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侯甲、周甲、劉甲、牛甲、楊甲、耿甲、王甲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應予支持;但鞠甲的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的定性不妥,應予變更。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侯甲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周甲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三、被告人鞠甲犯對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四、被告人劉甲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五、被告人牛甲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六、被告人楊甲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緩刑二年;七、被告人耿甲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八、被告人王甲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九、被告人牛甲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十、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侯甲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周甲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劉甲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牛甲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楊甲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耿甲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王甲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元、張某1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元,郭某2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元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由扣押機關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檢察院負責處理。

上訴人侯甲訴稱:原判對其向宋某1親屬退贓5萬元的情節未予認定,量刑過重。

上訴人周甲訴稱及其辯護人辯稱:周甲不構成徇私枉法罪。

上訴人鞠甲訴稱:原判定性不準,量刑過重。

辯護人辯稱:與宋某1相關的5萬元行賄款應在鞠甲犯罪數額中扣減;原判量刑過重。

上訴人劉甲訴稱:不構成徇私枉法罪。

上訴人牛甲訴稱:不構成徇私枉法罪。

上訴人楊甲訴稱:量刑過重。

上訴人耿甲訴稱:量刑過重。

經審理查明,原判決認定侯甲、周甲、劉甲、牛甲、楊甲、耿甲、王甲徇私枉法及鞠甲對單位行賄的犯罪事實清楚,所采用的證據均經原審法院庭審質證、核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上訴人鞠甲在偵查階段向檢察機關退繳違法所得2萬元。2023年12月5日,上訴人楊甲積極規勸網上在逃人員羅某2到饒陽縣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實有經二審庭審質證核實的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檢察院扣押財務清單、饒陽縣公安局王某派出所的證明、辦案民警蘇某、李某3的情況說明、饒陽縣公安局王某派出所辦案人對楊甲的詢問筆錄、對羅某2的訊問筆錄、衡水市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對楊甲的訊問筆錄、對羅某1、羅某2的詢問筆錄、饒陽縣人民法院(2023)冀刑初號刑事判決書、衡水市人民檢察院調取證據通知書、饒陽縣公安局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關于上訴人侯甲所提原判對其向宋某1親屬退贓5萬元的情節未予認定,量刑過重之意見,經查,侯甲退還宋某1親屬之5萬元系本案受賄款,屬于違法所得,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上繳司法機關,其退還行賄方之行為不屬于法律規定的退贓,要求從輕處罰之意見與法不合,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周甲、劉甲、牛甲訴稱及周甲辯護人辯稱不構成徇私枉法罪之意見,經查,侯甲、周甲、楊甲、耿甲的供述互相印證證實,該三上訴人均明知抓獲之人系上網逃犯,均明知徇私放人之事,在接受分得受賄款時均未提出反對意見,主觀上具有徇私枉法之共意,客觀上具有徇私枉法之行為,所稱不構成犯罪之意見與法不合,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鞠甲所提原判定性不準之意見,經查,鞠甲主觀上具有為請托人謀求不正當利益的故意,客觀上直接實施了行賄行為,與請托人形成行賄的共犯,原判以對單位行賄罪對其定罪處罰,于法有據,該上訴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鞠甲的辯護人所提與宋某1相關的5萬元行賄款應在鞠甲犯罪數額中扣減的辯護意見,經查,侯甲、鞠甲的供述印證證實,鞠甲言語中表達了為宋某1與蔡某共同向侯甲求情的主觀意圖,客觀上實施了收取9萬元行賄款一起交予侯甲的具體行為,原判認定其行賄9萬元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該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鞠甲及其辯護人所提量刑過重之意見,首先,侯甲、鞠甲的供述印證證實,鞠甲與宋某1及其親屬并不認識,鞠甲在為蔡某說情過程中雖有連帶為宋某1求情之言辭,但侯甲對宋某1予以放縱主要基于其戰友苑某的說情,量刑時應考慮此情節;其次,鞠甲因幫助宋某1、蔡某說情而所得的2萬元,屬于其對單位行賄犯罪中的違法所得,其積極退繳行為,屬悔罪情節,可酌情從輕處罰,原審未予認定,存在不當,應予糾正。綜合以上犯罪情節及法律適用,原判對鞠甲量刑偏重,該上訴及辯護意見,應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楊甲、耿甲所提量刑過重之意見,于法無據,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侯甲身為司法工作人員,接受他人說情及賄賂,上訴人周甲、劉甲、牛甲、楊甲、耿甲、原審被告人王甲身為司法工作人員,明知他人說情及行賄的情況下,對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故意隱瞞事實、違反法律,予以放縱,使其不受追訴,該六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之行為均已構成徇私枉法罪。上訴人鞠甲為謀取非法利益,給予司法機關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對單位行賄罪。原判依據侯甲、周甲、劉甲、牛甲、楊甲、耿甲、王甲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認定主、從犯的情節、認定鞠甲、楊甲自首的情節、認定周甲立功的情節、認定侯甲、周甲、劉甲、牛甲、耿甲、王甲如實供述的情節、認定侯甲、周甲、劉甲、牛甲、楊甲、耿甲、王甲退贓的情節均事實清楚,依據七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犯罪情節及量刑情節,除對鞠甲量刑偏重外,對其他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所判刑罰,均合法適當。鑒于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楊甲規勸網上在逃犯歸案,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2023)衡桃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第一、二、四、五、七、八、九項,即被告人侯甲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周甲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劉甲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牛甲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耿甲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王甲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牛甲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二、撤銷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2023)衡桃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第三、六、十項,即被告人鞠甲犯對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被告人楊甲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緩刑二年;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侯甲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周甲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劉甲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牛甲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楊甲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耿甲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王甲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元、張某1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元,郭某2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元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由扣押機關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檢察院負責處理。

三、上訴人鞠甲犯對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5月3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

四、上訴人楊甲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扣押在案的上訴人侯甲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元、上訴人周甲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元、上訴人鞠甲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上訴人劉甲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元、上訴人楊甲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元、上訴人耿甲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元、原審被告人王甲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元、張某1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元,郭某2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元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由扣押機關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檢察院負責處理。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的【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受賄賂,接受他人宴請,徇私情,徇私利,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無論情節是否嚴重,都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僅體現司法的一視同仁,平等精神,本質上也是對司法工作人員的嚴格要求。有道是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徇私枉法者,法必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