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期兩年執行是在監獄里嗎(緩期兩年執行是不用坐牢了)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死緩,是死刑的一種特殊的執行方式,而不是緩刑。
緩刑是對于那些犯罪情節較輕的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給予的多一次機會,給予他們一定的考驗期,在考驗期間內如果沒有新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沒有被發現之前的犯罪行為,原來判決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了。
死緩則不然。死緩是給予那些判處死刑的人多一次活的機會,畢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失去了就不會再次擁有了。根據刑法第48條的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緩期。
不同于緩刑可以在社會上執行,死緩還是需要繼續在看守所、在監獄服刑的。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是二年。在二年期滿以后,有以下4種處理結果:
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在二年期內有重大立功表現,期滿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如果在二年內有新的故意犯罪,情節惡劣,可報請最高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如果在二年內有新的故意犯罪,但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刑期間需要重新計算。其中,針對屬于累犯、以及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等8類重罪被判處死緩后限制減刑的,在被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服刑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被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實際服刑的刑期不能少于20年。
另外,需要特別提醒、特別注意的是,死緩的二年期間是從判決確定之日,也就是判決生效之日,開始計算的,判決執行前先前羈押的時間是不予計算的,無論之前羈押了一年二年,還是三年5年,都是白白羈押的。
而對于被減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緩執行期滿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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