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畸輕是什么意思呢(量刑畸輕畸重是什么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款的前半段,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對男子奸殺百香果女童案再審的理由為,原判決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即,重罪輕判,或者輕罪重判,量刑不當。可以肯定認為,當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從死刑立即執行改判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可能屬于量刑不當。但是,我國的上訴制度中有上訴不加刑的原則,如果本案的市檢察院沒有提出抗訴,通過審判監督制度再改判死刑立即執行,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存在著一定的緊張關系。
法律盡管規定了量刑不當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實體公正問題,但是,司法實踐一般以“適用法律不當”“量刑畸輕”是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必要條件。上訴不加刑原則及內容之一為,判處的刑罰畸輕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死刑的執行方法能否被評價“量刑畸輕”是本案受到公眾的關注的主要原因,我們應當客觀認為,從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角度看,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屬于“量刑畸輕”;而從被告的角度看,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改判為死刑立即執行可能又是“量刑畸輕”。就國家層面而言,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僅是減少死刑執行的方式,從而大大地減少了死刑的實際適用。
可以肯定認為,本案的一審判決死刑立即執行已經充分考慮了被告人投案自首的情節,二審改判可能沒有充分考慮本案的社會效應,再審改判死刑又可能引起上訴不加刑的爭議,最高人民法院根據職權發回重審可以被認為是重視了實體公正,但也需要規范“量刑畸輕”與“量刑畸重”的標準,以保障被告人的程序性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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