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假售假行為是嚴重破壞社會市場經濟秩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在法律層面,輕則受到行政處罰,重則受到刑事處罰。目前,刑事處罰門檻低,刑期重,為制假者、售假者敲響警鐘。

典型案例

北京某藥房董事長李某甲,授意在丙集團山西分公司工作的堂弟李某乙,聯系采購口罩。李某乙通過電子平臺聯系到山東的個體商販儀某,然后李某乙和同學羅某趕赴山東,在儀某處購買了標注為“3M”字樣的口罩50余萬只,共支付貨款147萬余元,平均每個口罩進價不到3元,同時,儀某私下給了李某乙、羅某超過60萬元的回扣。李某乙、羅某兩人平分了這筆錢。

李某甲通過微信群等渠道發布有3M口罩出售的信息,至案發前,這批口罩銷售額達到425萬余元,另外還有2萬只口罩沒有售出。推算得出,李某甲對外銷售的這批口罩平均售價約為9元。由于這批假冒的3M口罩質量低劣,很快被顧客投訴。

經3M公司及國家勞動保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等機構鑒定,上述口罩為假冒3M品牌口罩,且過濾效率數據不符合其所標識的標準要求。之后,公安機關對舉報立案偵查,將李某甲、李某乙、羅某拘留,檢察院認為上述三人犯售偽劣產品罪并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屬于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三人的行為同時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根據從一重罪處斷原則,認定為銷售偽劣產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甲系主犯、李某乙、羅某系從犯,依法對從犯減輕處罰。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15年,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判處李某乙有期徒刑10年,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判處羅某有期徒刑9年,罰金人民幣250萬元,并追繳3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330余萬元。

3被告人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新邦律師說

新冠疫情期間,全國齊心協力共同抗疫,但一些不法分子發“國難財”,賣假藥、假口罩、假防護服……這種惡劣行為,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妨害疫情防控,應依法嚴懲。

為懲治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臺《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明確依法嚴懲制假售假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

對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該規定,分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2、行為方式包括生產和銷售兩種,具體包括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前述四種行為進行界定。并明確規定四種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3、主觀方面為故意,即行為人只有明知生產售的是偽產品,才能構成本罪。

4、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具體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在5萬元以上。

本案中,李某甲、李某乙、羅某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400余萬元,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應予懲處。李某乙、羅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均依法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