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輕傷辯護詞怎么寫(故意傷害致人輕傷辯護詞)
王某某故意傷害罪案應當適用緩刑的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員:
天津君朋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的哥哥王某的委托并經王某某同意,指派劉秀章律師擔任王某某故意傷害罪案的一審辯護人,辯護人經過認真查閱全部卷宗,會見被告人王某某,參加今天的庭審活動,辯護人對案件事實已經有充分的了解,辯護人對王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罪名不持異議,現就被告人的量刑情節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請法庭給予充分考慮。
一、被害人等人具有重大過錯,應當對被告人減輕處罰,具體理由有如下五點:
1、整個打架的過程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因停車問題被告人與李某某發生糾紛,李某某先動手打被告人耳光。
2023年4月19日,被告人的朋友金某某到天津來到被告人租住的月光園小區19號樓下,被告人一邊與金某某聯系,一邊下樓招呼金某某停車,金某某駕車駛入19號樓一停車位時,所謂的收費人員李某某要求被告人交納停車費,被告人認為是月光園小區業主自己的車位,不需要交費,李某某堅持收費,被告人表示,不停車了,現在就走,李某某表示只要熄火了就得交錢才能走,被告人不同意,李某某扇了被告人一個耳光,被告人予以還擊,這時李某某就去叫人,金某某這時就開車離開,被告人也準備乘坐金某某駕駛的汽車離開,但是,被李某某叫來的周某某,忠某某、李某某攔下。
第二階段、李某某喊來周某某,忠某某,先是周某某打了被告人右前胸一拳,忠某某在被告人毫無準備的情況下將被告人迎面撞到,隨后,三人對被告人進行拳打腳踢。
李某某喊來了周某某,忠某某,周某某來到停車位置之后,依然是不依不饒,要求收一百元賠償了事,同時,周某某用拳頭打了被告人的右前胸,就在這時,忠某某直接迎面將被告人撞到,忠某某順勢將被告人摁住,這時站在一旁的周某某、李某某對被告人拳打腳踢,被告人奮力反抗,被告人在掙扎中站了起來,然后,直接跑向19號樓電梯口,這時候,周某某,李某某和忠某某均在被告人身后追趕。
第三階段、被告人在被推到,遭到周某某等人拳腳相加之后,逃到了電梯里,在電梯里,周某某等三人對被告人進行新一輪的圍毆。
被告人先到達電梯口,這時,電梯恰好停在一樓,被告人打開電梯,這時候在被告人身后追趕的周某某等人已經到達電梯口,周某某用腳擋住了電梯門,隨后,李某某,忠某某也進入了電梯內,三打一的局面正式開始,周某某用手掐著被告人的脖子,忠某某抱住被告人的雙手,李某某用點燃的香煙燙被告人的嘴唇,李某某還將煙頭塞進被告人嘴里,燙被告人舌頭,這時,被告人感覺還有人踢自己的睪丸,被告人疼痛難忍,手腳又被控制,所以,情急之下就咬傷了周某某。
從以上過程可以看出,被害人一方從開始到結束,一直處于攻擊狀態,李某某先動手打人,被告人還擊,然后叫來周某某等人對被告人繼續毆打,被告人反抗,跑到電梯里,周某某等人可謂是窮追不舍,直至把被告人賭在電梯里,被告人無處躲藏,三人對被告人手腳進行控制,用煙燙被告人,被告人奈,完全是出于自衛,才咬傷了其中一個施暴者,也就是本案的被害人。如果不是有李某某叫人來對被告人進行圍毆,如果不是周某某等人窮追不舍到電梯圍毆,如果沒有周某某等人將被告人控制住,被告人也不會無助到用咬人的方式進行必要的自衛,畢竟被告人是個男人。
2、據被告人供述,所謂收費的停車場其實是小區業主的停車位,因停車發生爭議的車位也是業主的停車位,該車位是被告人鄰居的車位,并且鄰居告知被告人如果有客戶可以停在該車位上,也就是說被害人等人是沒有權利收取費用的,被害人強行收取停車費屬于違法行為,亂收費是發生本案的根本原因,對這一事實,公安機關并沒有進行調查或者要求本案被害人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被害人具有合法的收費的權利,而該情節卻對被告人的量刑有重大影響,公安機關對被告人罪輕的這部分證據并沒有搜集,屬于事實不清。
3、李某某、周某某和忠某某均參與了對被告人進行毆打,周某某、李某某、忠某某等人所做陳述相互矛盾,沒有任何可信度,具體理由有如下幾點:
第一、從被告人多次穩定的供述,尤其是2023年4月19所做的訊問筆錄,均供述了三人對其進行毆打的過程,可信度較高。
第二、天津市公安局110接警綜合記錄單(證據卷第65頁)載明:2023年4月19日12:54:47,電話號碼為18522040361的一名男子報警稱:該地(月光園19號樓樓下)有多人毆打一人,尋求民警幫助。該報警人非本案的當事人,也非本案的利害關系人,報警人根據自己所見向110接警人員陳述,證明是多人毆打一人,與被告人所做供述相互印證,客觀公允,可信度沒有任何問題。
第三、根據周某某2023年4月19日詢問筆錄第2頁,證據卷宗第4頁,正數第11行陳述:“……對方司機將車開走后,我找那名男子要100元……”,通過以上陳述可以得出在周某某到現場后,金某某駕車離開,并沒參與打架的結論。
李某某2023年4月19日詢問筆錄第2頁,證據卷宗第9頁倒數第7-8行“問:對方有幾個人動手了?答:兩名男子。”
金某某是否參與打架二人陳述明顯矛盾,事實上,陳并未參與打架。
根據周某某的陳述,在周某某到達車位位置后,金某某已經駕車離開,但是根據忠某某2023年8月15日詢問筆錄第3頁,證據卷宗第20頁倒數第7-8行:“……因為他們四個人已經把電梯空間占滿了……”說明電梯里為四人,但是,金某某早已駕車離開,唯一的解釋就是當時在電梯里打架的有李某某,周某某,忠某某和被告人共四人。
證人石志成2023年8月15日詢問筆錄第3頁,證據卷第34頁中陳述:“問:三個人從電梯里出來后有動手嗎?答:三個人出來后就被旁邊人拉開了,沒有動手了”,按照石志成的說法,在電梯里共有三人,也就是只有周某某,李某某和王某某,而忠某某的詢問筆錄卻明確陳述在電梯里打架有金某某。二人說法存在矛盾,真實的情況是除了周某某,李某某外,忠某某也參與了打架。
被害人周某某,證人李某某(打架的實際實施者),忠某某(打架的實際實施者),證人石某某與周某某至少是熟悉(案發時自稱與周某某正在吃飯),因此,上述人員針對本案事實做出了相互矛盾的陳述也很好理解,他們之間要么是打架的參與人,要么是自己周圍認識的熟人,都會主觀上做出對己方或者熟人方有利的證詞,同時,證人范某某對在電梯里發生的情況并不知情,但是,假的永遠真不了,他們證言相互矛盾,并且還是對案件基本事實做出了矛盾極大的陳述,
4、被害人等人所陳述的被告人聲稱上樓之后弄死被害人才追趕的說法沒有證據證實,首先,堅持這種說法的只有被害人、實際參加打架的人和具有利害關系的人,其次,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在河東區公安局提請逮捕時,向河東區公安局出具了津東檢偵監續查(2023)24號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逮捕案件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建議或者要求河東區公安局搜集相關證據,其中第二項為“再次詢問相關的證人,以證實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咬被害人的過程、原因、以及王某某是否聲稱上樓拿東西后下樓繼續毆打被害人等具體客觀情節”,但是,從卷宗證據看,河東區公安局收到該意見書后,并未對相關的證人進行詢問。因此,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是否聲稱上樓拿東西后下樓繼續毆打被害人的證據只有證人石志成一人的一次證言,證人范佳并未聽到被告人這種說法。
5、三人對被告人兩次圍毆,造成被告人本人身體多處受傷,天津市工人醫院診斷證明顯示:造成被告人腹部閉合性損傷,左額部擦傷,頸部擦傷,右上臂及右前臂擦傷并伴有頭外傷反應后頭痛、頭暈等癥狀,僅醫療費就達到一千余元。
二、被告人積極的讓其家屬從親戚朋友處籌措款項,最大限度的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獲得被害人的諒解,被害人在諒解書中明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希望對被告人判處較輕的刑罰,直至緩刑,請求法庭依據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30%以下。同時,對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的規定,對被告人減輕處罰。
三、被告人主觀惡性極小,平時表現一貫良好,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認罪悔罪,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深深后悔,積極主動提出與被害人進行和解,請求法庭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
四、在辯護人會見被告人時,被告人多次表示,希望法庭能夠判處被告人緩刑,被告人愿意配合辦案機關,保證隨傳隨到,如果做不到,愿意接受任何懲罰。
五、被告人的家庭情況比較特殊,被告人與妻子魏某某于1995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個孩子,大女兒今年12歲,大兒子今年10歲,目前都在上小學,得知自己的父親被羈押了,也無心學習,被告人妻子多年前患有抑郁癥,不能掙錢,平時還需要就醫治療,給本來就非常困難的家庭雪上加霜,妻子的醫療費和兩個孩子的費用,全部由被告人承擔,被告人就是家里的頂梁柱,如果判處被告人實刑,整個家庭也將失去收入來源,同時,被告人的妻子得知被告人被羈押后,病情更加惡化,魏某某目前的狀況是整日念叨,他也不回來,這日子不過了,然后,要么就是砸東西,要么就去大街上瘋跑。在此,辯護人代表被告人,被告人的家屬,懇請法庭能對被告人網開一面,拯救整個家庭于水火之中。
另外,被告人的母親今年已經71周歲,得知被告人被關押后,情緒非常低落,本來就因股骨頭骨折癱瘓在床,現在終日掛念被告人,身體狀況大不如前。
綜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主觀惡性極小,是在被害人多次毆打,追趕,再毆打并且在被手腳控制住的情況下,才咬傷了被害人,犯罪情節較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獲得被害人的諒解,適用緩刑完全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辯護人請求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給被告人整個家庭一個機會,給被告人的孩子一個機會。
以上意見,懇請法庭給予充分考慮并予以采納。
此致
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
辯護人: 劉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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