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分為了兩種,人保和財保。其中的財保就是我們常說的交納取保候審保證金,那么在申請取保候審時交納的保證金,日后什么時候會退還呢?律師365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取保候審保證金什么時候退還?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其間沒有違反地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或者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制作《退回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

(二)第26條規定:保證金的收取、管理、沒收或者退還,應當按照本規定和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保證金,對違反規定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刑事處罰。

(三)第二十七條規定: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擅自收取、沒收或退回保證金的,依照有關法律或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二、取保候審保證金數額如何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1999年8月4日實施)

1、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2、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二)公安部關于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實施日期:1997年1月15日)

1、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2、對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

3、對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金的數額標準可以確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案件的性質、社會危害性,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本地區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以及需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審批的數額標準。

根據上述介紹,我們知道取保候審期間被取保候審人要是沒有故意犯罪的話,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或者刑罰的同時,需要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