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故罪司法解釋(重大責任事故罪司法解釋情節特別嚴重)
一、刑法規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罪構成
主觀方面:主觀方面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過于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事故,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可能是知道也實施。
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陀^方面包括三部分:第一:行為人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安全管理規定包括:國家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作業的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所制定的規程、規則、章程等明文規定;反映生產、科研、設計、在、施工中安全操作的習慣與慣例。第二: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必須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第三:行為人因為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作出的行為導致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
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單位是不能成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
客體:生產、作業的安全,即從事生產、作業的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三、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八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無照經營者能否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主體的批復》指出“無照施工經營者在施工過程中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可以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要件?!?/p>
四、量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
第十四條 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情節特別惡劣”:
(一)非法、違法生產的;
(二)無基本勞動安全設施或未向生產、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無保障的;
(三)曾因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被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者責令改正,一年內再次違規生產致使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關閉、故意破壞必要安全警示設備的;
(五)已發現事故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
(六)事故發生后不積極搶救人員,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
(七)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三十四條中“情節特別惡劣”根據《生產安全解釋》第七條規定,“情節特別惡劣”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重大傷亡事故與嚴重后果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1款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③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五、案例解讀
2023年8月3日21時40分許,在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應急工程D4雙線特大橋9號門式墩處,周某、趙某1和趙某2在姜某(已判決)操作的“輪式起重機”吊著由“鋼管”和“鋼管扣”組成的簡易吊籃內進行高空封錨作業過程中,三人因簡易吊籃散架從22米高空墜落,導致周某、趙某1、趙某2死亡。劉某(已判決)組織現場施工,被告人劉某2負責安全管理工作,劉某2未及時發現施工現場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嚴格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監督、盯控,未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施工現場存在的違規指揮、違章冒險無證高空作業等行為。
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2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解讀:施工現場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嚴格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監督、盯控,未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施工現場存在的違規指揮、違章冒險無證高空作業等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六、律師解析
重大責任事故罪屬于過失犯罪,強調的發生重大事故的場合和主體是工廠、建筑企業、礦山、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從事生產、作業或者直接指揮生產、作業的職工,由于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事故,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不服從管理或者強制命令工人冒險作業,發生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重大責任事故罪屬于多發的過失犯罪行為,不僅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造成危害,也會對國家、集體的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在生產、作業中應當謹慎謹慎再謹慎,做到零過失,保證公民的人身與財產、國家和集體的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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