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由此可見,緩刑制度是立法賦予被告人一個在社區服刑的機會,通過宣告緩刑讓被告人不至于脫離家庭和社會,維護被告人的尊嚴,同時也減輕了看守所、監獄的負擔,也可以避免服刑人員交叉感染,是一種雙向有利的制度。

根據刑法規定,想要適用緩刑,必須滿足一個硬性條件和4個柔性條件,俗稱一加四。

一個硬性條件:必須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才有可能適用緩刑。這里要注意的是“判處”,也就是說是法院實際判處的刑期,也就是宣告刑而非法定刑。這也就意味著即使是法定刑較高的犯罪,如果根據案情有例如自首、立功等法定減輕情節,實際量刑到3年以下的,那么同樣也有宣告緩刑的可能性。由于累犯具有較大的人身威脅性和再犯可能性,對其宣告緩刑難以達到矯正的效果,因此累犯不能適用緩刑規定。

四個柔性條件:

犯罪情節較輕。這里的犯罪情節較輕,是針對案件的整體評價。例如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滿足硬性條件,但如果被告人出于蓄意報復持刀傷害,那么就不屬于情節較輕,就不能適用緩刑。 有悔罪表現。這里的有悔罪表現,有3個層次的邏輯。首先必須承認犯罪事實,其次必要要認罪即認可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第三必須在認罪的基礎上悔罪即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表示后悔愿意改正。只有符合這3個層次的悔罪,才是可以適用緩刑的悔罪。因此這里的適用要求是比自首要更高的,因為自首只需要如實供述而不用認罪悔罪。實踐中有些被告人說“我沒干過這事,但事已至此我就認了”或者“我沒強奸,我倆是自愿的”就屬于承認事實但不認罪。還有些被告人說“我是打人了,但我不是故意傷害,我是見義勇為”就屬于認罪但不悔罪。并且如果辯護人作無罪辯護或者家屬通過各種渠道表達無罪的訴求,是不影響被告人本人的認罪悔罪表現。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這個條件需要法官綜合被告人此前一貫表現、本次犯罪的原因、犯罪后的態度來綜合評判,一般來說酒后尋釁滋事、有暴力傾向、有前科劣跡的需要慎重適用緩刑。 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法官可以通過案件本身犯罪的過程、方式、后果來進行判斷,一般罪行越嚴重、主觀越惡劣,對社區的影響就越大。法官也可以通過社區調查進行判斷,即走訪鄰居及居委會,也可以征求社區司法行政部門的意見。例如多次盜竊的被告人,如果社區司法行政部門認為其屢教不改,還有再犯的可能性,就可以不同意適用緩刑。

對不滿18周歲的、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周歲的人這些特殊群體,要加大宣告緩刑的力度,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這一規定體現了人文關懷,對這一群體應盡量不適用監禁刑,多給適用緩刑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