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存在問題(公安機關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
刑事案件中的認罪認罰具結書是什么呢?
刑事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不管你是被羈押還是正在取保過程當中,檢察院傳喚你時,會給你發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和義務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你面臨是否要簽署一份認罪認罰具結書。該不該簽署,這個認罪認罰具結書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4條,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174條是刑訴法第三章提起公訴里面的一條,也就是說這個認罪認罰具結書是犯罪嫌疑人在檢察院階段簽署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頒布了《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該辦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這一規定將簽署具結書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以得到從寬處理的必要條件之一,其主要目的在于確保犯罪嫌疑人系自愿認罪認罰,此時具結書起到的是保證作用,具結人通過簽署具結書表明自己是在自愿的情況下作出認罪認罰的意思表示,這樣規定即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過的機會,也保證具結人是在自愿的基礎上。
認罪認罰具結書包含以下內容。
按照174條、第一款是于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規定
認罪認罰具結書是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承認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愿意接受處罰而簽署的法律文書。根據本款規定,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包含自愿 犯罪嫌疑人必須是自愿認罪的。認罪認罰制度是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自愿基礎上的,自愿認罪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是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且自愿接受法庭的審判,這些意思表示都是自愿的而不是出于被脅迫等因素。
第二,包含同意量刑建議
犯罪嫌疑人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這里的“量刑建議”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就犯罪嫌疑人應當判處的刑罰擬向法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等提出量刑建議。同時,第二百零一條還規定,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除法律規定的五種情形外,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什么是程序適用?174條也說了包含程序適用
“程序適用”一般是指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的適用,如果不宜適用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的,應當適用普通程序。犯罪嫌疑人既同意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也同意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等程序適用的,才能簽署具結書。
司法實踐中,一份完整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分上、下兩聯,上聯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等。
(2)權利告知條款,即告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制度的相關規定,確保犯罪嫌疑人是在了解并能夠理解其享有的訴訟權利的基礎上做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同意適用簡化程序的決定。
(3)認罪認罰的內容,即寫明犯罪嫌疑人所承認的具體犯罪事實,所接受的檢察機關提出的具體量刑建議,以及案件所適用的程序類型等。
(4)自愿簽署聲明。即犯罪嫌疑人聲明其已閱讀并理解該具結書的全部內容,簽署該具結書的行為系屬自愿。如本人在知情和自愿的情況下簽署,未受到任何暴力、威脅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非法影響,亦未受任何可能損害本人理解力和判斷力的毒品、藥物或酒精物質的影響等,表示具結書的內容是真實、準確、完整。
(5)律師聲明。需要律師簽字。即律師要明確表示犯罪嫌疑人系屬自愿簽署具結書。
(6)簽字。犯罪嫌疑人、律師對具結書有關內容確認后簽字,由辦案機關歸人案卷。下聯即確認犯罪嫌疑人已自愿具結且辦案單位已接收具結書,并由辦案人員確認簽字,作為具結的憑證交由犯罪嫌疑人留存。
為什么簽署具結書的時候要律師在場?
為確保具結書簽署的真實性、合法性,該辦法還進一步規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具結書,同時還規定了不適用認罪認罰制度的情形。
認罪認罰制度中律師參與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律師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介紹有關刑事政策和法律規定,讓其了解有關法律責任規定,講解有關法律程序,告知其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等,使犯罪嫌疑人能夠了解選擇認罪認罰的利弊得失,認識到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后果,作出正確的選擇;另一方面,簽署具結書時律師在場能夠保證辦案活動依法進行,防止辦案人員給予犯罪嫌疑人不必要壓力,確保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從而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
174條第一款規定了,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這里的“辯護人”既包括律師,也包括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擔任辯護的其他人員。
“值班律師”,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
根據這一規定,值班律師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被安排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輪班值班,免費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值班律師的工作方式可以是多樣化,既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內值班,也可以通過電話、網絡值班;既可以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提供法律幫助,也可以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提供法律幫助,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應當為值班律師的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為了保證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自愿性、真實性、合法性,法律要求,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與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必須要有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在場,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其提供值班律師,由律師值班在場,見證具結書的簽署全過程并簽字確認。
這里值得注意的是,辯護律師如果沒有閱卷,沒有會見,不了解案件的整體情況。所以建議還是要了解案件情況的委托律師來進行具結書的見證工作。所以這就體現辯護律師的重要性。律師在檢察院階段的辯護意見也會對檢察院對案件的定性、量刑有影響。這一點值班律師是做不到的。
最后再給大家講一下有沒有那種情況是不不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
根據刑訴法174條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關于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規定。有兩點值得注意: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因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在簽署具結書時應當有其法定代理人和辯護人在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愿意簽署具結書,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也都同意簽署具結書,那么應當簽署具結書。但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就不需要簽署具結書,如果未成年人本人同意認罪認罰的,雖然沒有簽署具結書,但仍然可以對其從寬處理。
1、174條第二款(三)本款規定了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但并不意味著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原則。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是犯罪嫌疑人對自己所犯罪行的確認,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的承諾,由于特殊原因無法簽署具結書,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自愿認罪認罰的,雖然沒有簽署具結書,仍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以上就是關于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了解到這個具結書是由檢察院給法院出具的,法院判決基本就是跟這個認罪認罰具結書的量刑是一樣的或者說在認罪認罰具結書的量刑區間內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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