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刑事犯罪了,作為本人以及家屬,最希望的當然是獲得越輕的處罰越好了,這其中就包含判處緩刑。

與實刑相比較,緩刑的長處是顯而易見的。最直白的一點就是人不用去看守所羈押,這只是部分的限制自由,而并沒有完全的失去自由。與此同時,緩刑考驗期滿以后,原來判決的刑罰即不再執行,那么,之后再犯罪的話,也就不會構成累犯了。

刑法第72條的規定了要判處緩刑需要滿足的四個條件,但是這4個條件都是比較籠統的。

那么,在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過程中,有哪些前兆,預示著非常有可能甚至是肯定會判處緩刑呢?接下來法海老師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列舉一下。#法海說法##普法行動##315全民行動#

1.公安機關直接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了4種可以采取取保候審的情形,從法律條文上雖然沒有明確包含可能判處緩刑的情形,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這一條是非常常見的、最經常使用的。

比如,輕微的盜竊案件或者故意傷害案件,沒有前科,已經賠償被害人損失,并且取得被害人諒解,公安機關在刑事立案以后,一般就會直接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之后也基本上會判處緩刑。

當然還有另外一種情形,就是公安機關在刑事拘留期滿以后沒有提請檢察機關逮捕,而改為取保候審。

2.檢察機關以犯罪情節較輕為由不予批準逮捕

如果在犯罪以后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了,公安機關多數情況下會提請檢察機關審查逮捕。

檢察機關審查以后會有兩種結果:一是批準逮捕,二是不予逮捕。而對于不予批準逮捕而言,有兩種可能:一是犯罪情節較輕,二是證據不足。

如果是證據不足的話,這個是難以預測之后會如何判決的。但是如果是以犯罪情節較輕為由不批準逮捕的話,這就是一個判處緩刑的最好的前兆了。

3.還沒有判決,在羈押過程中突然釋放

這種情形在司法實踐中相對比較少見,但是也不排除。

要是出現這種結果,無非存在兩種可能:第1種可能是即將判處緩刑了,第2種可能是羈押的時間已經比較長了,再不釋放的話,羈押時間可能要長出判決刑期了。

對于這兩種情形,可以簡單地估算一下時間。如果說羈押的時間屬于整年或者整月的話,那么基本上后者的可能性比較大。

4.檢察機關提出緩刑的量刑建議

從2023年刑事訴訟法修訂以后,但凡走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的案件,法院基本上是會采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的。

因此,一旦檢察官讓你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簽字,上面寫著判處緩刑的結果,那么基本上是會判處緩刑的。

5.司法局或者司法所上門做緩刑調查

根據《社區矯正法》的相關規定,在判處緩刑以前一般要做審前調查,也就是由司法所上門作為一個緩刑的必要性調查。

這個調查是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法院委托的,一旦碰到這種情況,基本上就意味著要判處緩刑了。

6.法院通知繳納罰金。

很多刑事案件都是會判處罰金的,如果在判決書出來之前,法院已經通知繳納罰金了。一般情況下也會同時告知判處的結果,這個結果原則上都是準確的,一般不會再有任何改變。

之所以讓提前繳納,主要是因為繳納罰金也是認罪認罪悔罪態度的一個表現。

判決書才是最終的確定性因素

當然,上述這6點都是可能判處緩刑的一些前兆。要想明確地確定到底是否判處緩刑,一切需要以最終的刑事判決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