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量刑標準解釋(最新貪賄犯罪判刑規定)
四川成都刑事辯護律師:行賄罪立案量刑最新標準(2023更新)
本文由胡云律師團隊編輯、整理、轉載(胡云:四川胡云律師事務所創始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執業二十年,長期專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辯護及大型民商事案件的代理及非訴策劃。四川胡云律師事務所:成都市建設路55號華聯東環廣場13樓)
四川胡云律師事務所 胡云律師
【行賄罪】(刑法第390條)
(一)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向3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于“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行賄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屬于“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