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時間多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適用解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項目為:

1、人身損害賠償

(1)醫療費:按實際產生的費用,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的費用。

(2)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為限,且不高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護理費:指根據醫治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護理人員費用。以不高于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為限。

(4)交通費: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為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6)被撫養人生活費:依照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7)喪葬費: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財產損害賠償

(1)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

(2)犯罪行為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修理費等。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提交時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七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時提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就可以提起,但是由于從偵查階段到審判階段可能會歷時很長時間,所以在實踐中最好是在審查起訴階段或者審判階段提起為宜。當然,如果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與被告人雙方有民事調解的可能性和愿望的,在偵查階段提起也可以。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只賠償物質損失,不支持死亡及傷殘賠償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2、對于物質損失的界定,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即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時間是多久,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因此,殘疾賠償金不屬于與物質損失,未列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所以不能就殘疾賠償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3、《刑事訴訟法》一百零一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一百零一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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