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哪三種人擁有“免死金牌”,是不能判處死刑的嗎?

大家好,我是福牛普法。

上期我們講了只有符合兩個條件的行為才能判處死刑,一個條件是所犯罪行必須是觸犯了刑法46個死刑罪名中的其中一個罪名。另一個條件是所犯的罪行極其嚴重。這兩個條件同時滿足了才能判處死刑。那你知道有三種人是擁有“免死金牌”,不能判處死刑的?

根據(jù)《刑法》第49條的規(guī)定,下面三種人不能判處死刑(包括死緩):

第一種是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因為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發(fā)育尚未成熟,社會閱歷、社會經(jīng)驗也有限,出于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和刑事責任能力角度的考慮,規(guī)定對其不適用死刑(包括死緩)。

第二種是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也能不適用死刑。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義考慮,未出生的胎兒是無辜的,不能因其母親犯罪而剝奪其出生的權利。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所謂“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包括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也包括審判前在羈押時已經(jīng)懷孕的婦女。因此,對于犯罪的懷孕婦女,無論是在被羈押或者受審期間懷孕的,都應視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均不能適用死刑。

第三種是審判時年滿7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不適用死刑。只是“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除第三種年滿75周歲的老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有所限制外,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均為絕對不能判處死刑。雖不能判處死刑,但對于利用懷孕來逃避死刑的,要依法運用刑法現(xiàn)有規(guī)定和刑罰手段嚴厲懲處嚴重犯罪作用,如可以適用無期徒刑、限制減刑和假釋等多種刑罰手段對犯罪分子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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