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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關于過失致人重傷罪的判決書:

被告人覃某某,男,住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酉陽縣)。

因涉嫌犯過失致人重傷罪,于XX年1月31日被酉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酉陽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現羈押于酉陽縣看守所。

酉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過失致人重傷罪,于XX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酉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覃某某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偵查人員黃某到庭參加了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酉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XX年1月13日17時許,被害人謝某和汪某等人在酉陽縣XX鎮XX村XX汽修廠內烤火時,被告人覃某某為了方便取暖而誤將汽油倒入正燃燒的火堆中,汽油遇火爆燃導致謝某手臂、胸部等處燒傷。

經酉陽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謝某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

指控的證據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通知書等法律文書,現場勘驗筆錄、平面示意圖、現場照片及現場方位圖,辨認筆錄,被告人覃某某的戶籍信息、到案經過等書證,鑒定文書,證人袁某、陳某的證言,被害人謝某的陳述,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

所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均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指控認為,被告人覃某某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之規定,應當以過失致人重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覃某某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覃某某認罪認罰,且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被告人覃某某在案發后為被害人墊付醫療費10000元,建議對其從其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覃某某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應依法追求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過失致人重傷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關于被告人覃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覃某某認罪認罰,且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被告人覃某某在案發后為被害人墊付醫療費10000元,建議對其從其處罰的辯護理由,經查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之規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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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人重傷罪是過失造成他人身體重傷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的主體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和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成年人犯本罪的負刑事責任,未成年人只有年滿16周歲以上的才負刑事責任。(2)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3)主觀上具有過失。可能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能是過于自信的過失。(4)客觀上必須造成致人重傷的后果。認定本罪時,要注意同意外事件的區別。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九十五條 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三)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