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證據要點】

( 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對犯罪預備的供述。包括:

(1)搶奪起意的時間;

(2)為實施搶奪所做的準備;

(3)擬用搶奪手段;

(4)預備搶奪的時間地點;

(5)作案后逃跑、毀滅罪證方式。

3、對犯罪過程的供述。包括:

(1)實施搶奪行為的時間、地點、周圍環境、參與人、經過、手段;

(2)作案工具的種類、數量、來源、去向;

(3)搶奪財物的數量、價格、去向;

(4)被害人的體貌特征;

(5)實施搶奪犯罪造成的危害結果(致傷、致殘或死亡等);

(6)詐騙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動軌跡,有無轉化型搶劫的情形,有無他人包庇、窩藏。

4、犯罪主觀情況。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觀上通過犯罪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非法占有他人財物);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內心起因、思想活動(糾紛、泄憤、生活困難、債務纏身、追逐享樂等)。

5、共同犯罪情況。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等情況,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對影響量刑的供述與辯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從重從輕情節的供述及辯解。

( 二 )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基本情況。

2、對被搶奪過程的陳述。包括:

(1)案發時間、地點、過程;

(2)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因搶奪造成的后果;

(3)被搶奪財物的名稱、種類、數量、特征、價格;

(4)案發時犯罪嫌疑人、受害人的體貌特征;

(5)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逃跑路線。

( 三 ) 證人證言

通過詢問現場證人及有關知情人,調查了解案件事實情節、被搶奪錢款、財物特征,及嫌疑人、受害人各自體貌特征等情況。

(四)物證、書證

1、物證。包括:作案工具、涉案財物及其他案件有關的物證及照片。

2、書證。包括:與案件有關的購物發票、字條、借條、日記、票據、證件、證明、等書面材料等。

(五)鑒定意見

1、被搶財物的估價鑒定;

2、受害人人身損害的司法鑒定;

3、與案件有關的物證技術鑒定等。

(六)勘查、辨認等形成的筆錄

1、現場勘查筆錄(搶奪現場)。包括:

(1)勘查時間、地點、光線、勘驗、現場方位、現場概貌、中心現場位置;

(2)現場的空間、方位、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證、痕跡(含足跡、指紋等)的具體位置、種類、分布情況及提取方法,現場周邊搜索情況、現場訪問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3)提取物品的名稱、數量、標記和特征,提取痕跡的名稱和數量。

2、辨認筆錄。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對搶奪現場、共同犯罪嫌疑人、受害人、作案工具、被搶奪物品,及與犯罪有關場所、物品等的辨認);

(2)受害人、證人辨認筆錄(對犯罪現場、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被搶奪物品,及與犯罪有關場所、物品等的辨認)。

(七)視聽資料

1、監控視聽資料。包括:

(1)案發現場監控視頻;

(2)犯罪嫌疑人、受害人進出案發現場的監控視頻;

(3)犯罪嫌疑人實施搶奪行為后逃匿軌跡的監控視頻;

(4)執法記錄儀記錄民警現場處置視頻資料;

(5)通過技術偵查手段獲取的監控視聽資料;

(6)其他監控視聽資料。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包括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審訊過程視聽資料。包括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經過的錄音、錄像資料等。

4、其他視聽資料。包括勘驗案發現場,搜查有關場所、提取有關物證痕跡形成的錄像資料。

(八)其他證據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前科劣跡材料及戶籍證明材料等;

2、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