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主體是誰(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主體是)
正當防衛,是對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正在實施侵害的行為采取不超過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損害行為。所謂正當防衛過當,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損害的行為。
“不超過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為的狀態為限度,不法侵害狀態已處于結束狀態,危險狀態已消除。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衛反抗,將行劫人打翻并奪下其所持之刀,刺傷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狀態和危險已處于結束,制止行為的損害到此為止,為“不超過必要的限度”。
對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每個公民都應積極采用這一權利與犯罪行為作斗爭,因采用正當防衛維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人身、財產權利而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刑法在量刑時會依法予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防衛過當致人輕傷如何判
防衛過當致人輕傷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防衛過當致人輕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的規定,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認定標準
(一)客體要件
防衛過當的客體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權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護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二)客觀要件
防衛過當的客觀方面是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損害。首先,防衛過當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正確理解“明顯”含義二字,應具體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
1、防衛行為大大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范疇,例如:防衛人采取擊傷不法偷竊者就是以制止偷竊這種不法侵害為限度,但如果采取了殺死偷竊者這種情況就超越防衛目的和防衛尺度,就應屬于“明顯”范疇。
2、防衛強度大大超出了性質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強度。這主要應從防衛人所采用的防衛手段的強度與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等因素對比來判斷。另外,防衛過當的防衛行為造成了重大損害結果,防衛結果是否構成“重大損害”,是區分防衛行為是否過當的主要因素,正當防衛與不法侵害是完全對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損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超過必要的限度,致人重傷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損害。
(三)主體要件
防衛過當的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單個公民。
《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的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就是說,防衛過當所構成的犯罪中,有已滿16周歲的和已滿14周歲的犯罪主體,但防衛過當的主體一般是已滿16周歲的人,因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由于認識能力的限制,一般不可能正確判斷防衛過當這種犯罪行為的性質。
(四)主觀要件
防衛過當的主觀方面是防衛人對過當結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過于自信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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