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販毒罪判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 片一千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販賣毒品犯罪的量刑主要分為四檔,分別是三年以下、三年至七年、七年至十五年、十五年至無期、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