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國家賠償程序是怎樣的?
一、公安機關國家賠償程序是怎樣的
(一)接收賠償申請,審查賠償請求和事實理由,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二)接收刑事賠償復議申請,審查復議請求和事實理由,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三)接收并審查支付賠償費用申請,接收并審查對支付賠償費用申請不予受理決定的復核申請;
(四)參加人民法院審理賠償案件活動;
(五)提出追償賠償費用意見,接收并審查對追償賠償費用不服的申訴;
二、公安機關國家賠償新規內容是什么
1、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由國家承擔的賠償責任。
其賠償范圍包括: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5)違法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的;
(6)違法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7)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侵犯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2、刑事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而給予的賠償。
《國家賠償法》對刑事賠償作出具體規定,對于進一步促進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具有重要意義。
刑事賠償的范圍包括:
(1)在刑事訴訟中,錯誤拘留、錯誤逮捕、無罪錯判的;
刑訊逼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2)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造成財產損害的。
3、司法賠償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
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要給予有限制的賠償。
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國家賠償的方式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形式。
縱觀世界各國的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不外乎有三種:
金錢賠償、恢復原狀、返還財產。
(1)金錢賠償指在計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損害程度后,以貨幣支付的形式,給予受害人一定額度的金錢的賠償方式。
金錢賠償的適用,一般應以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為前提。
具體講,主要適用于以下情形: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及生命健康權的;
2)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經滅失、拍賣,恢復原狀、返還財產已不可能的。
3)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被損壞,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有重大困難的;
4)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與法律規范相抵觸的。
(2)恢復原狀指負有賠償義務的國家機關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將受害人的財產或者權利恢復原來狀態的條件下才能適用。
它通常適用于以下情形:
1)應當返還的財產被損壞,能夠恢復原狀的;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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