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現同事挪用公款怎么辦?

那么首先應該勸同事不要這樣做,因為挪用公款是犯罪的行為,如果同事不聽,那么就應該向公司有關領導反映,并且向有關部門去進行舉報,讓同事挪用公款的行為不能得逞。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二、挪用公款的行為內容包括什么?

構成要件內容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在此前提下分為三種情況:

一是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二是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

三是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非法活動以外的活動,數額較大,挪用時間超過了3個月。

挪用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挪用行為,即利用職務權力與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便利條件實施挪用行為。挪用,是指未經合法批準,或者違反財經紀律,擅自使公款脫離單位的行為。行為人使公款脫離單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該公款的,也屬于挪用。例如,行為人將公款轉出,準備日后購買個人住房;即使尚未使用該公款購買住房,也屬于挪用。本書不贊成“‘挪而未用’、‘挪而不用’不屬于挪用公款”的觀點。但是,沒有使公款脫離單位的,不應認定為挪用。例如,國有公司會計甲,為了幫助B銀行工作人員乙完成攬存任務,擅自將公款從A銀行轉入B銀行,戶名依然為國有公司的,不應認定為挪用公款罪。另一方面,使公款脫離單位占有也包括使公款由單位與他人共同占有的情形。換言之,當公款原本由單位占有支配,但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導致公款由單位與其他個人共同占有支配(單位不能獨立占有支配)時,也能認定為挪用公款。

行為對象是公款,包括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

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以挪用公款罪論處。公款不等于現金。挪用公有國庫券的行為,以挪用公款論處;挪用金融憑證、有價證券用于質押,使公款處于風險之中,與挪用公款為他人提供擔保沒有實質的區別,應以挪用公款罪論處,挪用公款數額以實際或者可能承擔的風險數額認定。挪用非特定公物歸個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論處;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定罪處罰。

三、挪用公款的常見情形是什么?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于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于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于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對于發現同事挪用公款怎么辦這個問題,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最可靠的方式就是直接向公安機關報警,處理由,公安機關對實施挪用公款行為的行為人予以立案偵查。閱讀完上文內容如果還沒有解答您的問題,您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