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之第一審程序是怎樣的
(一)第一審程序的概念和意義
1.第一審程序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有起訴權的人提起訴訟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時所應遵循的活動程序。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的審理也應遵循第一審程序。
2.第一審程序的任務:查明事實、依法判決。
(二)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
1.對公訴案件的審查:一審法院收到公訴案件后,應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員對起訴材料進行審查,只要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的,應當作出開庭審判的決定。但是,證據是否確實可靠,不是決定是否開庭審判的必要條件。
2.開庭審判前的準備:(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不屬于合議庭組成人員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長。(2)在開庭10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3)將開庭的時間和地點在開庭前3日通知人民檢察院。(4)傳喚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最遲在開庭3日前送達。(5)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必要時指定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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