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刑事案件立案標準3000(自訴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犯罪事實無法)
立案是個法律術語,指對所處理的事務相對應的主辦機關對事項進行登記注冊,作為專案處理的一種制度。司法機關的立案主要分為刑事立案、民事立案、行政立案。民事、行政立案是指當事人、代理律師通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請及材料,法院立案法官經初步審核通過后,予以登記為一個案件的專門工作機制。
我們這里主要說刑事立案。刑事立案是指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及該機關的執法機構對于來源于報案人的報案、控告、舉報、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以及提起自訴的自訴人的報案材料及自訴材料,按照每個司法機關各自的職責及管轄范圍進行初步審查后,由該司法機關決定將收到的報案及自訴作為本機關的案件,開始進行偵查或者開始啟動審判程序的一種司法活動。刑事案件的受理立案、偵查是由公安機關負責進行。人民檢察院負責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如果發現的訴訟活動中有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人民檢察院有立案偵查的權力。監察委作為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時,發現存在職務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權立案處理。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由法院直接受理。
對刑事立案需要什么條件?
刑事案件立案,首先要存在犯罪線索,公安機關對于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等提供的犯罪案件事實或者線索進行調查核實。公安機關按照我國有關法律和規定并采取對相關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調查手段。認為被調查的事項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并且也屬于本單位管轄范圍的,經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才能立案。如果經過調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發生,或者有犯罪事實但是顯著輕微不需要作為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不予立案也要經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批準。
因此,刑事案件立案只是開始進行偵查辦理的開始,立案后啟動了刑事訴訟的程序。立案標準是有犯罪事實發生,發現刑事犯罪事實違反了我國刑法的規定,并且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才能作為刑事案件立案。這里注意,公安機關立案管轄還有特殊規定,根據公安部以及公安部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頒布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如果案件屬于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件,此案件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民事案件,屬于同一法律事實或者有牽連關系,這種案件公安機關認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經過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才能立案。
律師提示:
并不是每一個刑事案件立案后都會走到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的。因為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存在六種情形之一的,依法應當撤銷案件。(1)沒有犯罪事實的;(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符合以上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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