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一、基本規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罪構成

2.1本罪的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也包括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

2.2犯罪主觀方面為過失,可能是對造成的重大人身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也可能雖然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而沒有采取相應的措施。

2.3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三、定罪量刑標準

3.1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標準

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下列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1.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3.1.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3.1.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3.2情節特別惡劣的標準

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惡劣,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2.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2.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2.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四、配套規定

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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