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后,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1、在偵查階段達成刑事和解的,公安機關不能因當事人達成和解,直接把案件撤銷。公安機關撤案的標準只能是不構成犯罪的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情形。如果構成犯罪,即使不符合起訴條件,公安機關也不能撤案,仍應把案件提交檢察機關,但是公安機關對于達成刑事和解的可以提出建議,建議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

2、在審查起訴階段達成刑事和解的,檢察機關對刑事和解案件有三種處理方式:

第一,符合不起訴條件的刑事和解后檢察院會不起訴嗎,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二,對于未成年符合附條件不起訴的,依法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

第三,不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提交法院公訴,但可以提出從輕處罰的建議。

3、在法院審理階段達成刑事和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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