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37天可以取保候?qū)彛先”:驅(qū)彽臈l件。

如對于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以及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qū)彙?/p>

取保候?qū)徥侵冈谛淌略V訟中公安機關(guān)、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guān)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zé)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是因刑事犯罪而被拘留的,原則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都有權(quán)提出書面的申請,辦案機關(guān)會在接到取保候?qū)徤暾埲諆?nèi)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guān)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qū)彛?/p>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jié),需要采取取保候?qū)彽摹?/p>

取保候?qū)徲晒矙C關(guān)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guān)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yīng)當(dāng)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jié)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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