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國家賠償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事法律中的相關規定表示,在一個刑事活動之中,假如說發生了司法機關的一些工作人員,出現了違反職權,并且對公民的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這種情況的話,那么公民是能夠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的。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的公民并不知道刑事國家賠償的具體程序是什么,而且對于我們國家的賠償程序的相關法律規定也不是很清楚?
下面,我們就對這些問題進行一盒簡單的分析說明,讓大家對于國家賠償程序的法律知識有一定的堅定了解。
在我國刑法規定中,對于刑事國家賠償的程序,大致分為以下幾個主要步驟:
第一個就是提起。
根據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其中的第二十條中明確規定,對于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這種情況,應該先向賠償義務機關進行一個申請的提出。
在我國,所謂的賠償義務機關,主要是指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等等這些了。
并且我們需要知道的是,請求賠償必須要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一個申請書,而這樣子做的目的就在于要確定請求權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它們二者之間存在什么關系。
除此之外,我們提交的申請書,也應當以書面形式提起,假如說請求人由于文化程度、健康狀況,等等這些原因,沒有辦法自己本人親自去書寫申請書的話,或者有困難的話,我們是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但是必須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有申請人和代書人的簽名。
第二個步驟就是請求的受理了。
這一步主要是指,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申請人的賠償申請書后,必須進行一個審查工作,目的的決定是否受理。
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是申請人是否請求權;
二是請求賠償的事實和理由是否確實、充分;
三是呈送的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正確;
四是是否在法定的時效期限內進行申請的提出的。
我們必須注意的是,請求人一定要在自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并且要在兩年內,向有關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
第三步就是刑事賠償的最終決定了。
這一步主要是指,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受害人的賠償請求后,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國家賠償法第4章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并給予賠償。
而對于我們所謂的刑事賠償的具體方式,國家賠償法沒有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
但是,我們知道國際法律法規上,一般對此有兩種方式,一個是由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人雙方協商,達成賠償協議的方式;
還有一張就是由賠償義務機關單方面就賠與不賠,賠償發生和金額作出裁決的方式。
其中,協議方式有它的優點,也比較符合中國一貫的立法精神。
綜上所述,通過上面我們對刑事賠償程序的一個簡單介紹,我們知道了我國法律對國家賠償的程序、國家賠償的范圍等等都進行了相應的規定。
所以對于刑事賠償而言,也有明確的程序。
我們應該按照程序進行相關的申請工作。
希望以上知識對于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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