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可以保釋出來嗎(刑事案件保釋出來后還有什么程序)
我國并沒有“保釋制度”,因此被判刑的罪犯無法被保釋出監獄。但是被判刑的罪犯適用“假釋制度”,在符合假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提前出獄。假釋考驗期滿后,原判決的刑罰也就執行完畢。
(一)中國沒有“保釋制度”
“保釋”一詞常見于域外法律,如美國、英國、日本等一些資本主義國家或在單行法或在刑事訴訟法典中對保釋作了較為系統的規定。但中國大陸的法律體系內并沒有保釋一詞,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中使用了“保釋”一詞,規定被羈押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請保釋,除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準予保釋。
“保釋”本質的含義是:被羈押待偵查或審判的人提供一定的擔保,同時履行必要的程序后獲取釋放、恢復人身自由的制度。在國內,雖然沒有保釋制度,但從“保釋”制度的本質含義出發,國內具有相似的兩種制度:(一)取保候審;(二)假釋,兩制度對應處于不同訴訟階段的對象,其中“取保候審”針對待偵查起訴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起訴、待審判的被告人,而假釋適用于已經被判刑的罪犯。
(二)被判刑的罪犯適用假釋制度
“假釋”制度是激勵罪犯改造的刑罰制度,被宣告假釋的罪犯將被有條件的提前釋放,也就是“提前出獄”。“有條件”的假釋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假釋的基本條件
(1)不具有人身危險性、再次犯罪的危險: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即使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釋。對被判處終身監禁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后,也應當明確終身監禁,不得再減刑或者假釋。
(2)達到一定的服刑期限: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3年以上;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實際執行15年以上,方可假釋。
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一般指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需要情況。
(3)確有悔改表現:即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其中,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有能力不履行財產性刑罰,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系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假釋的,不認定為“確有悔改表現”,不予假釋。
(4)其他條件:以上條件滿足后,還應當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在刑罰執行中的一貫表現,罪犯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征,假釋后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
2.假釋的程序條件
對于罪犯的假釋程序,依照“減刑”程序進行,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3.假釋的從寬條件
假釋的核心在于有悔改表現和無再犯罪的危險,因此對于一些情節輕微、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罪犯可以從寬掌握假釋條件:
(1)過失犯、中止犯、被脅迫犯罪;(2)因防衛過當、緊急避險過當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3)犯罪時未滿18周歲;(4)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生活難以自理,假釋后生活確有著落的老年罪犯、患嚴重疾病罪犯或者身體殘疾罪犯;(5)服刑期間改造表現特別突出。
以上罪犯在既符合減刑條件,又符合假釋條件的,可以優先適用假釋。
4.假釋的考驗條件
被決定假釋的罪犯,需要接受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其中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在考驗期限內: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會客規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如果沒有違反考驗規定、沒有重新犯新罪、沒有其他舊罪尚未判決的,在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相反,則會被撤銷假釋,并依據具體情況,重新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的刑罰、或重新判刑、數罪并罰。且被撤銷假釋的罪犯,除因漏罪未判而被撤銷假釋的,一般不得再次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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