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們最近的調查,如今平臺定性的風向開始轉變了。再也不是一味地以非吸非集立案了。這是個非常好的兆頭,當然也是難友們的不斷努力有很大的關系。現在開始有越來越多的經偵開始以合同詐騙立案了,這是一件里程碑事件,這說明難友們的不斷維權有成效了。快把這個特大好消息分享給其他難友!一旦案件定為合同詐騙,就意味著本金有了絕對的保障,可以全回了!

我們來看看立案決定書。如下圖:

大家注意立案理由:涉嫌合同詐騙!這正是廣大出借人一直以來想要的結果。堅決不同意以非集立案,而應該是合同詐騙立案。只有以合同詐騙立案,難友們才能全額拿回本金。

所以,下面這個建議非常重要,請一定要牢記!也請轉發告訴更多難友。

非法集資是一個廣義的提法,它包括兩個具體的罪名定性了!非法集資改為合同詐騙罪立案!本息全額兌付返還!,一是非法吸納公眾存款罪,一是集資詐騙罪,都叫非法集資罪。司法實踐中定性為非法集資后,客戶經理們按非法吸納公眾存款罪處理,髙管以上按集資詐騙罪處理;儲戶按非法集資參與人處理,即:利息退回、本金損失責任自負。

我們之所以反對將公司定性為非法集資,是因為我們交給公司的錢不是存款,而是響應國家大力發展民間融資活動中的借款或稱融資款,雙方并訂有合法的正式的借款合同。

所以定性為非法集資與我們的實際情況不符;同時負責定案的人如果不是法盲便是明顯故意混淆非法集資和民間融資的界限,利用“參與非法集資責任自負”規定,把監管失誤的責任往參與民間融資的人民群眾頭上推,以達到掩蓋失誤甚至某些人從中貪腐的目的。

這也是我們不能同意和應當警惕的!我們的情況依法應當定性為“合同詐騙”和“集資詐騙”。“合同詐騙”和“集資詐騙”罪的最高刑罰都是無期徒刑并全額追繳臟款,更重要的是參加合法民間融資的群眾依法只能被稱為“合同詐騙”受害人,而不能被稱為“非法集資參與人”!

依照新的司法解釋規定,本金和利息損失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擔保公司賠償。

另由群中難友發言得知,曾經有我們的難友為此請示國家信仿部門,國家信仿部門明確答復“這是合同詐騙”!因此建議大家擬定的統一思想應為:

1、要求嚴懲合同詐騙,反對定性非法集資;并全額追繳本息!

2、反對把合同詐騙案辦成非法集資案!

只有這樣才對大家較為有利,標語口號是全體難友訴求的集中反咉,是不應該有錯誤的。

我們應當理直氣壯的告訴辦案人員,我們參加的不是非法集資而是民間融資。公司的行為是在利用民間融資搞合同詐騙、集資詐騙!

另外,非法集資帶有集資雙方都故意逃避監管的性質,所以可能會盡量把我們定成非法集資,以減輕他們自已監管不力應負擔的責任,這根本不符合參加民間融資的群眾天天強烈要求盼望部門加強監管的實際,由此也證明我們不是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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