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屬于服刑期間嗎?
一、取保候審屬于服刑期間嗎?
取保候審不屬于服刑期間,服刑期間針對的是已經被判處刑罰的罪犯。刑罰種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只有被判處刑罰的罪犯在拘留所、監獄等地服刑的期間才能算是服刑期間。取保候審不是一種刑罰種類,因此也就不算入服刑期間。判處刑罰前被先行羈押的期間算入服刑期間。
所以,取保候審期間不算入服刑期間,但被先行羈押的期間算入服刑期間。
二、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作為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其主要目的不是懲罰,而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最終保證偵查、起訴、審判過程的順利進行。
三、被取保候審人應注意什么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在當代的社會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性的措施,也就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人可以在訴訟過程當中采取這種措施,而且經過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之后,就不能夠再采取退保后審的措施了,這也就意味著取保候審并不是屬于服刑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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