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從逮捕算還是拘留算?
一、國家賠償從逮捕算還是拘留算?
1、國家賠償從拘留之日起開始算。
錯案的國家賠償,從限制人身自由之日起計算。
刑事拘留期間的賠償,依法由公安機關負責賠償。
逮捕后的賠償,依法由檢察院負責賠償。
判刑后的賠償,依法由法院負責賠償。
2、違規拘留、或者是違規逮捕,都有可能需要支付國家賠償。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刑事拘留與逮捕的區別有哪些?
刑事拘留與逮捕的區別包括決定機關不相同、關押的時間期限不相同、適用條件有所不同等。
1、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決定機關不相同
刑事拘留的決定機關一般是公安部門和人民檢察院;逮捕的決定機關主要是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2、兩者關押的時間期限不相同
刑事拘留最長只能關押三十七天;而逮捕之后的關押時間最長可以達到三個月。
3、兩者的適用條件有所不同
刑事拘留的主要條件是:所要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或被告人;必須有法定的某種緊急情形的;而逮捕的主要條件是:必須要有確鑿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具體的犯罪事實;人民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能夠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的刑罰;如果是要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其目前所居住地等等的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可能會發生的社會危險性,而有必要的進行逮捕的。
雖然拘留、逮捕一般都是由公安機關來執行的,但是可以被拘留、或者是被逮捕的情形是不一樣的。若是公安機關違反規定采取了刑事拘留的措施,或者是違規逮捕了但最嫌疑人,那么公安機關有可能需要向被拘留者支付一定數額的國家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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