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犯罪是累犯的實質,構成累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那么,構成累犯需要什么條件,對量刑有什么影響?

網友咨詢:

構成累犯需要什么條件,對量刑有什么影響?

江蘇東銀(江北新區)律師事務所倪春波律師解答:

根據《刑法》的規定,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有:

1、主體條件:犯罪發生時,犯罪人已滿18周歲。構成累犯者應當是前罪和后罪發生時犯罪人均已滿18周歲,如果犯罪人前罪發生時不滿18周歲,后罪發生時已滿18周歲的,也不宜認定為累犯。

2、主觀條件:前罪與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行為人實施的前罪與后罪均為過失犯罪,或者前罪與后罪之一是過失犯罪,都不能構成累犯。

3、刑度條件: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4、時間條件: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所謂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不包括附加刑在內。主刑執行完畢后5年內又犯罪,即使附加刑未執行完畢,仍構成累犯。

另外,特殊累犯的構成條件有兩個方面:

(一)前后兩罪都必須是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組織性質的犯罪,也都是掛一犯罪。

(二)前后兩罪沒有刑度條件和時間的限制。也就是說前后犯罪都沒有刑種上的要求,僅僅是被判處附加刑也不影響其成立,并且沒有時間的限制,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后的任何時間犯相應的罪都會構成特殊累犯。

倪春波律師解析: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即采取必須從重處罰的原則。對于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即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從重處罰,是相對于不構成累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也即對于累犯的從重處罰,參照的標準,就是在不構成累犯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從重處罰,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

除此之外,構成累犯的,既不能適用緩刑,也不能適用假釋,但不限制減刑和保外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