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盜竊案。被告人喻某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經審理查明,2023年2月24日凌晨五時許,被告人喻某途經位于南昌縣某自然村的被害人王某家附近時,發現王某家的客廳大門未完全關閉,客廳內停放有兩輛電動車,遂進入王某家中,正將一輛白色豪晨牌電動車推至客廳外時,被散步回家的王某當場發現并被抓獲。

另查明,被告人喻某曾因犯搶劫罪于2011年1月13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曾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8月28日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曾因犯盜竊罪先后于2023年5月7日、2023年2月9日,被分別判處拘役五個月、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喻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喻某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喻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盜竊得逞,屬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喻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