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辯護改變定性為合同詐騙罪,量刑從5年降至2年4個月
案件情況簡介
被告人Y先生與他的生意合作伙伴共同創設一汽車銷售公司,公司經營業務為以租賃方式從汽車租賃公司處獲得租賃車輛。獲取租賃的車輛后,被告人Y先生等人定期支付了數月租金后不再支付租金,并將獲取的租賃車輛以出售方式轉讓給他人。案發后,經鑒定,車輛價值累計共29萬余元。
公安機關以詐騙罪移送審查起訴至檢察院,
檢察院以詐騙罪起訴至法院
。檢察院在庭審前對被告人Y先生的
量刑建議是有期徒刑4年6個月至5年,并處罰金
。
馬鳳律師的分析
接受被告人Y先生近親屬的委托后,馬鳳律師第一時間安排會見,告知了被告人Y先生有關案件進展及后續工作安排,隨后便抓緊時間閱卷,就焦點事實與被告人進行溝通和分析。被告人本對案件不報任何希望,經過近二十余次的會見和溝通工作后,被告人逐漸理解了馬鳳律師分析的內容和如何看待自己的行為。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之一在于詐騙行為是否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產生,如是則構成合同詐騙罪。按照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Y先生獲得車輛使用權的方式是與上家租賃公司簽署租賃合同,并據此獲得使用或控制車輛的機會和權限。那么在簽署租賃合同過程中,被告人Y先生虛構了租賃車輛的真實意圖,被害人也據此產生承租人使用車輛的錯誤認識并交付車輛,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而不是詐騙罪。
同時詐騙罪辯護改變定性為合同詐騙罪,量刑從5年降至2年4個月,對于指控的部分詐騙事件,馬鳳律師從區分既遂、未遂時間點的方法,提出了分析。對于合同詐騙犯罪而言,犯罪未遂與既遂的區分標志是犯罪是否得逞,也就是看行為人是否最終實際控制或支配被騙財物,被害人是否最終受到損失。不管是從使用權還是從所有權角度判斷,其他被告人因“黑吃黑”意外事件導致未能處分車輛,應評價為犯罪未遂。
辦案結果
法院采納馬鳳律師的辯護意見
。
法院判決: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詐騙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應定性為合同詐騙罪。判決被告人Y先生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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