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遇到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時,某些企業可能會冒險通過欺騙手段獲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果經營管理者通過這種方式解決企業資金周轉問題,將會面臨極大的刑事法律風險。一旦案發,可能直接推動企業的“死亡”。一般來說,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或者企業可能被認定為騙取貸款罪。但也不排除辦案機關以貸款詐騙罪立案、追訴。

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對行為人的影響又有什么區別呢?單從兩個罪名的量刑就能發現,二者嚴重程度完全不在一個檔次。騙取貸款罪共有兩個量刑區間,分別是3年以下,以及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貸款詐騙罪則分為三個量刑區間,分別為5年以下、5年至10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也正是因為如此,當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構成貸款詐騙罪時,如果經辯護人辯護,法院最終將行為定性為騙取貸款罪,就能極大維護當事人權益,實現所謂的罪名辯護。下面,筆者就通過下面這起律師辦理的案件,為大家講解二者的區別。

案情回顧:

A公司以真實的信用證與虛假的購銷合同、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等資料與農村商業銀行簽訂了貸款合同,申請貸款人民幣1000萬元,A公司的主管負責人楊某以及B公司為該筆貸款提供擔保。收到貸款后,楊某將該筆貸款的絕大部分用于償還A公司之前的欠款,后A公司宣告破產。至案發,該筆貸款尚欠本金900余萬。

檢察院提出,楊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騙取銀行貸款的行為,在獲取貸款后也無積極歸還財物的意圖,應當認定其構成貸款詐騙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

律師如何辯護:

在這個案件中,被告人客觀上有使用虛假證明文件和虛假經濟合同騙取銀行貸款的行為,并造成了信貸資金重大損失的結果。從在案證據來看,并沒有無罪辯護的空間。但是公訴機關指控貸款詐騙罪顯然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區分兩個罪名的主要依據。

第一,從A公司的履行能力來看,其在貸款時雖然有較多負債,并出現資金周轉困境,但其經營活動還在正常進行,且對外享有數千萬元的債權,故A公司在貸款時具備履行能力。

第二,從貸款的使用狀況來看,A公司獲得貸款后,將款項用于償還企業債務,試圖改善企業經營狀況。楊某沒有將上述款項用于個人高消費或者攜款逃匿。

第三,從履行意愿來看,獲得貸款后,A公司初期也按期支付銀行利息,不能還款是公司經營困難導致的,并非被告人主觀上不愿意還款。

綜上,A公司提供虛構的購銷合同、虛假的財務報表等材料向銀行申請貸款,其目的是騙取貸款后暫時借用,而不是非法占有該筆貸款,根據現有證據難以認定A公司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犯貸款詐騙罪不能成立。

法院判決:

雖A公司提供虛假的產品購銷合同、財務報表等材料向銀行騙取貸款,但現有證據不能證明A公司對該筆貸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公訴機關提出的指控意見不能成立。

案件總結:

一般來說,10年有期徒刑不僅是重刑與一般刑的分界點,對當事人的身心影響也有天壤之別。正因如此,律師的工作不能只聚焦于無罪辯護,如果能通過罪名的變更,將重刑辯為輕刑,也是辯護工作的巨大成功,對當事人來說也是可以接受的結果。

關于騙貸的問題,最高檢為在新冠疫情下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于2023年中旬發布了《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的意見》,其中明確指出要依法慎重處理貸款類犯罪案件。在辦理騙取貸款等犯罪案件時,充分考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實際情況……,對于借款人采取欺騙手段獲取貸款,雖給銀行造成損失,但證據不足以認定借款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性處理。這也進一步印證,類似案件中如何認定非法占有目的對行為定性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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