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員工來說,發薪日大概是一個月里最值得期待的一天了。具體在哪天發工資?企業不能按期發工資怎么辦?不定時工作制員工能不能享受法定休假節日加班工資?8月29日提請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稱《修正案(草案)》),擬對上述問題予以明確。

今年5月,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已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首次審議,此次審議將進一步對條例作出修改。據了解,現行的《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僅規定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第七日。有意見提出,由于用人單位的一般做法是在單位統一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其工資支付日與單個員工的合同簽訂日往往不一致,存在首月工資是在首個工資支付日支付還是在第二個工資支付日支付的問題,容易引發爭議。

對此,《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首月工資的發放規則,即“工資支付周期為一個月的,自用工之日起至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滿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首個工資支付日按日折算支付,也可以在下一個工資支付日合并支付,具體由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確定”。

正常情況下,企業應按月支付工資,不得拖欠。但如果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發不出工資的話,該如何處理?《修正案(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五日;因生產經營困難,需要延長五日以上的,應當征得本單位工會或者員工本人書面同意,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因不可抗力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時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現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員工加班工資。本次提請審議的《修正案(草案)》保留了關于不定時工作制法定休假節日加班工資的相關規定。

《修正案(草案)》還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每月扣減員工賠償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費用前,應當書面告知員工,并且每月扣減后的員工工資余額不得低于最低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