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是刑法條文中常常被提起的罪名,其是以暴力、脅迫的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來進行的一種行為,之所以常常被提起是因為其規定的內容仍有一些不完美的的地方,所以新刑法對其進行了相關內容的司法解釋,那么新《刑法》對強奸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呢?

小編將在下面介紹。

新《刑法》對強奸罪的司法解釋1?、強奸罪的認定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

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應以強奸罪論處。

與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發病期間發生性行為,婦女本人同意的,不構成強奸罪。

在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時,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

強行與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也應定強奸罪。

2?、強奸罪中的暴力、脅迫和其他手段“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采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

利用迷信進行恐嚇、欺騙,利用教養關系、從屬關系、職權以及孤立無援的環境條件,進行挾制、迫害等,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抗拒。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

例如:

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奸淫;

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奸淫。

3?、強奸案件與其他案件的區分

(1)有的婦女與人通奸,一旦翻臉,關系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丟面子,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于人等情況,把通奸說成強奸的,不能定為強奸罪。

在辦案中,對于所謂半推半就的問題,要對雙方平時的關系如何,性行為是在什么環境和情況下發生的,事情發生后女方的態度怎樣,又在什么情況下告發等等事實和情節,認真審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確系違背婦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強奸罪論處。

如果確系違背婦女意志的,以強奸罪懲處。

(2)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發,后來女方又多次自愿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

(3)犯罪分子強奸婦女后,對被害婦女實施精神上的威脅,迫使其繼續忍辱屈從的,應以強奸罪論處。

(4)男女雙方先是通奸,后來女方不愿繼續通奸,而男方糾纏不休,并以暴力或以敗壞名譽等進行脅迫,強行與女方發生性行為的,以強奸罪論處。

以上就是小編關于新刑法對強奸罪的司法解釋的相關內容的介紹,對于強奸罪的認定在某種程度上是有困難的,因為它的手段與其他罪行的手段具有相似之處,容易導致混淆。

除此之外,強奸罪還有一個加重罪行,就是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不論自愿與否都是強奸罪的加重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