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十二條:“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

《民法通則》第七十三條:“國家財產屬于全民所有。國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懷。”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十六條:“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并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第396條規定侵吞國有資產,最高可以處7年有期徒刑。

國有資產圣神不可侵犯,憲法,民法,物權法,刑法都有明文規定。所以,凡乘國企改制之機,大肆瓜分、侵吞、盜竊、貪污國有資產的,是刑事犯罪行為,要追究到底。

現在,內蒙古對煤炭犯罪正在倒查20年,全國司法系統對“減、緩、暫”違法犯罪也正在倒查30年,這都是中央的指示。誰說國企改制中的嚴重犯罪就是歷史問題,就不能追究了呢?如果這樣,那還要憲法,民法,物權法和刑法干什么?